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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發(fā)布時間:2023-09-28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系列。

讀書,使人思維活躍,聰疑智慧;讀書,使人豁然貫通,柳暗花明,作品就是一本可以開闊視野的好書。?通過寫讀后感,我們可以更好地記憶和理解所讀的內(nèi)容。希望這篇“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能夠完美地滿足您的需求,強烈建議您收藏此頁以備不時之需!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篇1】

真理總是用最簡單的語言表達最深刻的內(nèi)涵。作為公認的18世紀最偉大的,最深遠地影響了歷史的作品之一,盧梭在《社會契約論》這本書最早提出了現(xiàn)代政治的核心問題——即政治權威與法制、民主。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飽受摧殘的書籍。在1762年,盧梭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毀,并且在日內(nèi)瓦和巴黎被當眾焚燒,官方和教會人士也對這本書大加指責,甚至連同一時期的大哲學家、文豪伏爾泰也對這本書持有偏見。但隨著歐洲近代史上反對君主制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發(fā),人們開始認識到這本書的地位和正確性。

盧梭可以說是當時唯一一個敢說不讓國王掌握主權的政論家,有人去這樣評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的問世,在政治理論上實現(xiàn)了一個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國王的寶座,驅(qū)散了君主的幽靈,主權在民的新學說振聾發(fā)聵,令人耳目一新,使備受壓迫的人民開始覺醒,知道自己才是國家的主人?!弊杂善降仁潜R梭思想的精髓,也是《社會契約論》和其它所有盧梭政治著作的立論基礎。

盧梭在第一卷里便開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這一觀點。他認為奴隸制是荒謬和不可思議的,因為沒有一個有合理理由的人會為了自由而放棄自己。同時,他駁斥了格羅提烏斯和其他一些人從戰(zhàn)爭中吸取奴隸的觀點:

他認為戰(zhàn)爭只能是國與國之間的一種關系,一國的成員為了摧毀敵國而殺死敵國的成員,而一旦當對方放下**投降后,就不再是敵人了,于是別人也就不再對這些投降的個人再握有生殺之權。所以那些認為在戰(zhàn)爭中能夠以別人的自由來贖取對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在論述完以上這些觀點后,盧梭提到了這本書最核心的一個論點,即存在著一個社會公約。對這個社會公約,盧梭認為是與“人生而自由”的觀點相一致的?!渡鐣s》簽署后,人們并沒有改變自己的自由本質(zhì),而是將原來的自然屬性的自由轉(zhuǎn)化為社會屬性的自由。

何謂自由?盧梭的原話是“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guī)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贊同這一看法:

當人類在原始社會憑著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動時,并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盧梭談到的“天然的自由”;而當人類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過自己的意志來給自己設定一個限制并加以遵守時,這時的人類才是真正獲得了自由。這是能夠完全掌握自己的快樂,也是人類不再是原始欲望驅(qū)使的動物的快樂。

盧梭認為,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法治社會?!吧鐣s為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為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形成的契約必須有一系列強制執(zhí)行的社會準則來規(guī)范締約各方的行為,以保護契約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約得以執(zhí)行。盧梭認為,人民必須遵守法律,這是一種責任和義務。

他認為“在本質(zhì)上,履行這些責任的個體在為他人服務的同時也在為自己服務”。但是法律的約束也不是無限的,“每個個體對那些一般約定留給自己的財產(chǎn)和自由擁有完全的支配”,這也許是現(xiàn)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學闡述。由于法律給了**管理人民的強制權力,為了防止**違背人民意愿,濫權、越權,盧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權的政體設計。

他對憲法起草者的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顯示出他對**濫用職權的嚴重關切,以及他對立法、行政和執(zhí)法權力下放的思想。盧梭認為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因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則,他的法律就會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維護他的不公,他也就永遠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為其個人目的所沾污”。

盧梭說:“我們向往自由,但我們帶著鐐銬?!毕M覀儗@副承載著歷史厚重感的鐐銬,有更深一點的領悟。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篇2】

先說點題外話,老師在課上布置了這個作業(yè),就去圖書館借了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的《社會契約論》來看。這本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讀了一個多月,終于匆匆讀完。在這之前,我還連盧梭和羅素都分不清楚。

《社會契約論》的名氣之盛,雖然有所耳聞,仍不知社會契約到底為何?有什么影響以至于經(jīng)久傳誦?說起來挺羞愧的。

讀完這本書,首先,盧梭的書,在兩個多世紀前,也許第一次描繪了人類社會的完美圖景,但它是非常清楚的。它不是柏拉圖的“理想國”,不是托馬斯·莫爾的“烏托邦”,不是亞當·斯密的資本主義,當然更不會是被中國特色化了的社會主義。它甚至沒有很大的空間,只是討論了以下核心概念:

公民、主權者、執(zhí)政者、法律和立法者。也正是這五點,便構成了任何一個人類社會的全部。

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盧梭主要以社會契約為原理,在這之上推導出了一幅作者自認為的“理想國”。在那里公意成為了壓倒一切的力量,它不可能錯誤,也不可能被摧毀,更不可能屈從于其它的任何意志-----它就是塵世的上帝??傊鼧嫵闪艘磺泻戏ㄅc合理的基礎。

并且,為了找到公意,我們必須實現(xiàn)直接民主。因此,這就使得盧梭的理想國必定是小國寡民的社會。“我們應該更加重視一個良好的政府所產(chǎn)生的活力,而不只是看到一個廣闊的領土所提供的資源。

”在如此的小國,全民投票表決是唯一的立法方式,只有自己才能代表自己,所以現(xiàn)代社會的代議制是無法實現(xiàn)的。其實,盧梭的理想世界很可能就是回到希臘羅馬時代。在那里,有著最普遍的公民大會。

可是,這樣的國家真的有社會嗎?從書中我們可以看到,盧梭的國家是很壓抑個性的。盡管盧梭也認為,個人意見大于一般意志是符合自然本性的,但他設計的契約國家要求從制度和理性兩個角度壓制個人意見。

在近代,盧梭不存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對立。因為無論國家、政府或宗教,包括一切涉及他人的事務,都必須服從總的意之。我們可能就沒有了兩人,多人,一部分人的結社活動。

更何況在盧梭看來,黨派對于國家是有害的。所以只能統(tǒng)一,只能多數(shù)壓倒少數(shù)。這樣的結果,就是從國家的統(tǒng)一體中,無法分裂出獨立的社會。

任何一個細微的分裂都被認為是對社會契約的背叛。

人性原本是善良、樸實、勇敢和忠誠的。社會弊病的根源不在于人,而在于人被治理的不好。然而,社會的發(fā)展是不可逆轉(zhuǎn)的。雖然這是必要的,但人類不能回到自然狀態(tài)。

那么,我們?nèi)绾尾拍芙ㄔO一個自由平等、海關簡單的法制國家呢?盧梭給出了答案。

“我要根據(jù)人類的實際情況和法律可能出現(xiàn)的情況進行探討,看是否能在社會秩序中找到某種合法的和妥當?shù)恼袨榈囊?guī)則?!闭纭渡鐣跫s論》副標題“政治權利的原理”,盧梭追根朔源,從邏輯上奠定政治權利的理論基礎,從權利的角度論述事實的存在是否合法和公正。也只有這樣,才能做到“盡可能把權利所許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結合起來,以便使正義與功利不至于互相分離”。

盧梭認為人與人之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就是約定。要使人合一,形成合法的政治主體,就必須有一個原始的協(xié)議——社會契約,這是所有政治主體的共識,也是合法權利的基礎。

社會契約旨在創(chuàng)建一種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維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產(chǎn)的結合形式,使每一個在這種結合形式下的全體相聯(lián)合的人所服從的只不過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樣的自由。

根據(jù)社會契約,人人平等地把自己毫無保留地交給集體。既“每個結合者以及他所有的一切權利都已全都轉(zhuǎn)讓給了整個集體”。這種轉(zhuǎn)移是把自己奉獻給整體,而不是某一個人,這樣每個人都可以從其他組合中獲得與他轉(zhuǎn)移的權利相同的權利,這樣每個人都能得到他失去的同等的權利,并獲得更多的權利來保護他所擁有的。

其本質(zhì)可概括為“我們每一個人都把我們自身和我們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而且把共同體中的每個成員都接納為全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為了使其他協(xié)議生效,我們必須規(guī)定誰不服從總的意志。整個社會都會強迫他服從將軍的意志,強迫他自由。只有這樣,整個政治機器才能有效運作,使社會協(xié)議合法化。

此外,還應當包括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約定,這是政治體形成之后“公意”確定的準則。

社會契約不能有一丁點改變,且在他坐在的所有的地方都為人所默認和公認。一旦合同破裂,每個人都可以恢復他原來的權利和他放棄的自然自由。

按社會契約聯(lián)合起來的政治體,即可稱為國家,也可稱為政權或主權者;至于結合者,總起來就是“人民”;主權的參與者稱為“公民”;法律的服從者稱為“臣民”。

這種政治制度的建立是人類從自然狀態(tài)向合法的社會狀態(tài)的轉(zhuǎn)變。人類因為社會契約而損失了天然的自由和能夠取得一切東西的無限權利,而得到了社會的自由和能夠?qū)λ麄儞碛械囊磺袞|西的所有權,還有得自社會狀態(tài)的道德的自由。

對于這樣一本經(jīng)典著作,僅僅如我這般通讀一遍是很難收獲太多的。我試圖從盧梭的文本中思考主權與人民、宗教與政治、自由與平等的關系。然而收獲還是比較少。

希望以后結合盧梭以及其他啟蒙思想家的著作讀后能夠有所體悟。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篇3】

《社會契約論》是18世紀文藝復興時代法國偉大的思想家——盧梭的代表作。這本書對歷史有很大的影響。它成為18、19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chǎn)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書中的政治思想一直影響著現(xiàn)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

“人生而自由,卻又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北緯_篇,盧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類對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這是一本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

本書認為,自由是人本性的產(chǎn)物。人性的第一關懷就是對于自身的關懷。人人都有自由選擇自己的適當?shù)纳娣绞?,并且,人生來就是自由的、平等的,這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人只有在考慮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轉(zhuǎn)讓出去。當人在枷鎖之下而喪失自由時,并不是他沒有了天然的與生俱來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強勢的干擾??偠灾?,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產(chǎn)物。

盧梭承認,世界上確實存在著強勢與弱勢之分。人類要繼續(xù)生存下去,唯一的辦法就是聯(lián)合起來,組成一個財團,充分發(fā)揮各種共同力量,保護每個成員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這種結合一經(jīng)實現(xiàn),就產(chǎn)生了一個共同體。

人們通過訂立契約來實現(xiàn)這種結合。值得注意的是,人們訂立合同不僅是自由加入的協(xié)議,也不應將轉(zhuǎn)讓本身視為一項條款。在共同體中,每個人自然擁有權利和所屬的自由。

盧梭對于社會契約的定義給出了解釋:“社會契約,它不是上級與下級之間的那種約定,它是共同體和其各個成員之間的一種約定。它以社會契約為基礎,是合法的一種約定;它對一切人一視同仁,是公平的一種約定;它除了公共幸福之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是有益的一種約定;它有公共力量和最高權力作保障,是穩(wěn)定的一種約定。

”也就是說人們通過一種在社會探求中被公眾普遍認可的社會體系或者社會制度的形式來規(guī)范各自權利與職能,而這種體系或者制度就是社會契約,也可以認為是民眾達成的意識共識。人類從道德人性層面締結一種社會普遍認可的約定,即由社會公意達成的約定,以犧牲一小部分的自由,從而來獲得剩余部分的自由以及這種自由不被侵占不被剝奪不被買賣的一種強力的保護,而這一強力也就是當代法律的強制力。

何謂法律?這在《社會契約論》中得到很好的闡述。法律是由公意產(chǎn)生的各項規(guī)定。

法律對一個國家的成員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它的對象是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是普遍的,而不是個人意志的簡單總和。要實現(xiàn)國家穩(wěn)定和人民穩(wěn)定,就必須制定相關法律,引導社會走向正義的方向。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圍繞著“主權在民”一說,將人權和法律進行了有機結合。人權是屬于個體的,法律是屬于國家的。個人同意建國的合理性是對法律效力和政治權力合法性的最終判斷。

自由不是來自法律對個人的保護,而是來自個人對立法的全面參與。合法性只能來自于人民,這是有效保護個人自由的前提。

盧梭認為,人民主權意識發(fā)展的最終結果,識發(fā)律意識的空前增強和健全的法制社會的誕生。此時,法律意經(jīng)深透到人們的思想中,盧梭高度強調(diào)道德的重要性。即盧梭在書中所述:“在這三種法律之外,還要加上一個第四種,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種;這種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nèi)心里;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憲法;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chuàng)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

我說的是時尚和習俗,尤其是輿論。這方面我們的政治評論員是不知道的,但成功的其他方面都于此相關。這就正是偉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專心致力著的方面了;盡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個別的規(guī)章,其實這些規(guī)章都只不過是拱頂上的拱架,而唯有那些發(fā)展緩慢的道德才是拱頂不可移動的基石?!?/p>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篇4】

對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我必須給予很高的贊許,對他書中寫到的---社會聯(lián)系延伸得越遠就越松散,一般說來效果在比例上要強于大國。我想就這一點上說說我的看法,按照人類的發(fā)展來說。首先我先問一句,社會聯(lián)系是由什么決定的?

這個問題最后總結。

我先假設一個如果,國家的組織架構與當時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國家組織就像價值規(guī)律,**圍繞價值上下波動。

剛剛提到盧梭的那句話,可以換個說法《一個國家的有效管理面積》(曾經(jīng)本人寫過的一篇文章),也可以說成**靠綜合實力對土地最大管理范圍。而制度是由整個區(qū)域綜合實力所催生的,比如經(jīng)濟、文化、工業(yè)、農(nóng)業(yè),所以就得出一個結論,一個國家的有效管理面積是由綜合實力決定的。以下細說。

當國家權力結構落后于當時的社會水平時,就會由社會進行改革,也可以說是數(shù)量和質(zhì)量的變化。當經(jīng)濟、文化、產(chǎn)業(yè)和社會矛盾積累到一定程度,也就是說,當數(shù)量變化達到一定程度時,就會發(fā)生質(zhì)的變化?,F(xiàn)今資本主義社會為了減少量變,所以提高工人工資、增加工人權益、普及國民教育、提高社會福利,使得整個社會矛盾得到緩和。

而當時的**由于國內(nèi)矛盾變大,加之工人階級組織得力,所以引起了質(zhì)變。從這些我們可以看出,數(shù)量變化可以緩解。 處理矛盾時,應該看是否能夠正確處理。

當一個政權在建立之初時,認命總是把它按照自己心中最完美的結構進行設計,所以在政權建立之初,人們都在這個比現(xiàn)在超前的大框架下建設,這可以比喻為上下。一方面,它是建立之初的政治權力結構,另一方面,它是經(jīng)濟、文化和人民智慧的發(fā)展。到這個時候你可能會說,這豈不是下面的每發(fā)展到一定時候,就像小孩穿鞋一樣,不合適就換掉,如果這么形容,那絕對正確的。

現(xiàn)在我們回到前面說到的國家的有效管理面積,那就能得出結論,為什么奴隸社會改朝換代那么的緩慢,其實是整個社會綜合實力發(fā)展緩慢;再到封建社會;后面是現(xiàn)在的工業(yè)時代。如果把形象表現(xiàn)出來,封建社會的馬就跟不上現(xiàn)代社會汽車的速度;在古代,鴿子的傳播速度不如現(xiàn)在;當然冷兵器比不上熱兵器。所以從政權控制力、對外抗打擊相比,當代的一個政權的有效控制面積強于古代,一個政權的有效管理面積是和社會綜合實力成正比的,也就是說。

現(xiàn)在回答社會聯(lián)系是由什么決定的?社會聯(lián)系是否松散,取決于國家權力的綜合能力。在我看來,社會聯(lián)系越廣泛,就越不正確。

所以我反對盧梭的話。當然,盧梭的光芒仍然是我們方向指示燈的一部分。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篇5】

盧梭作為十八世紀啟蒙運動最卓越的思想家之一,其光輝的民主思想總是讓人心向往之,其雋永的語句又時常令人迷惑不已。筆者水平有限,恐怕未能參透先賢智慧的十分之一。若要筆者談談對本書的理解,就得從書中幾句深刻的語句說起。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這句話的前半部分可以用“天賦人權”來概括。在自然狀態(tài)下,人擁有自然的自由權,不因為別的,就因為他是一個人。

從天賦人權的理論出發(fā),霍布斯推導出了社會契約論:正是由于人生而自由,自然狀態(tài)下的人們可以為了自己的幸福快樂做任何想做的事,當然也包括以破壞別人幸福為代價的事。盧梭是性善論者,因此他認為契約的產(chǎn)生并不是源于人們內(nèi)部的沖突,而是如前文所說,源于外部的挑戰(zhàn)。

無論契約的產(chǎn)生是出于什么原因,其結果卻是一樣的:人們將自己及其全部的自然權利交給國家,由國家來保護人們的社會自由權利。由于這份契約的簽訂是出于公意,因此人們沒有理由不遵從,后果是人們所做的一切都要受到契約的約束,這就是“無往不在枷鎖之中”。這不僅是盧梭的觀點,康德也這樣認為:人因受理性自身創(chuàng)立的法則支配而具有絕對的價值和之上的尊嚴,人的最高本質(zhì)是自由??梢哉f,契約的產(chǎn)生豐富了人的自由的內(nèi)涵。

公民是同意了一切法律的,即使是那些違反他們的意愿而通過的法律,即使是那些他們?nèi)裟懜疫`犯其中任何一條都要受到懲罰的法律。

時至今日,不同國家都為議會席位的組成與分配問題動足腦筋。好在這一問題可以與政府的構成問題形成互補,從而通過各種政治制度的合理組合來緩和問題,但是并沒有解決問題,少數(shù)人的利益依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投票的結果如果與某個人的意見相左,只能證明他所估計的公意并不是公意。然而,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如果沒有每個人為自己考慮的個人意見,那么公意又從何而來呢?

我認為,無論人性本善還是人性本惡,人總是愿意追求自我的幸福的。除非在一定社會中,有著某種具有強烈號召力的意識形態(tài)存在或者社會精神發(fā)展到一定高度,否則很難要求一個個體永遠做到先人后己,不考慮自己的利益而是考慮公意,公意應該是眾意相互抵消的結果。只要有人談到國家大事時說,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們可以料定國家就算完了。

盧梭的這句話描述的卻是我們幾乎每天都能親眼所見、親耳所聞的現(xiàn)狀,說得似乎云淡風輕,卻一針見血。

由于這句話出自于《社會契約論》第三卷《論議員或代表》,因此筆者自然聯(lián)想到我國的人大代表。近年來,人大代表不再只是一個空頭銜,人大代表的聲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的決策,在表達民意方面發(fā)揮了一定的作用。不過,這無法掩蓋我國人大制度的缺陷。盧梭認為,只有人民可以代表人民,人民沒有必要花錢接受代表或議員的服務。從我國的現(xiàn)狀看,他的觀點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的?!稇椃ā芬?guī)定:“人民代表大會堅持黨的領導,就要確保黨的主張經(jīng)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成為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必須遵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準則,實現(xiàn)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焙茱@然,我國黨政不分,使人大尚未成為具有獨立性的有實際權威的代議制機關。盧梭的理想只適合于小國寡民的情況,不符合我國的國情,同樣也不符合世界上許多大國的國情。我們必須保持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的獨立性。遺憾的是,我國政府已公然宣稱“不搞三權分立”,那么怎樣完善人大制度就是一個疑問了。

總體說來,《社會契約論》這本書讓我對我們社會的現(xiàn)狀產(chǎn)生了思考,這里就暫時不詳盡探討了,希望大家在看完我的書評后會加深對這個社會的挖掘并盡力完善我的的社會體制。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篇6】

讀書使人成長。讀書可以豐富他們的精神和生活。

讀書的美妙無法用言語完美的詮釋。

如果你有空,請放下手機、游戲,多讀好書!這是本書的開篇引述,也是本書所有思想的基礎。

大部分的階級革命先驅(qū)者,都將天賦人權、自由、平等、博愛等作為核心思想,如美國獨立戰(zhàn)爭、英國光榮革命等,但唯有盧梭,在人人自由平等的基礎上,還提出了其需要遵從的一個基本制度,這個制度他用社會契約來解釋,我認為,這正是《社會契約論》能夠高于其它論著,成為資產(chǎn)階級革命主要指導思想的原因。

是什么促使作者提出這樣的觀點?縱觀人類社會發(fā)展史,階級分化與剝削壓迫可以說是形影不離的。

《社會契約論》創(chuàng)作并發(fā)表于1762年,當時法國正處于封建社會末期,在君權神授的政治理論下,社會有著嚴格的階級劃分,其中教士和貴族分屬第

1、 第二類不到全國人口的5%,占全國土地的35%,不承擔任何稅收義務。路易十六國王是他們的總政治代表。

但是,資產(chǎn)階級、農(nóng)民、作坊工人、手工業(yè)者和其他下層窮人,是第三階級。盡管他們擁有最大的生產(chǎn)力和最多的人口,但他們在政治和經(jīng)濟上都是剝削的目標。

由于第一、第二階級并不代表先進生產(chǎn)力,僅僅是靠政治、軍事上的暴力維持統(tǒng)治,加之其揮霍無度,一度使法國陷入全國性的財政危機,為此國王路易十六曾召開過各階級參與的**會議,當會議開始時,第

一、第二階級的代表身著華服從大門而進,第三階級的代表卻只能身著布衣從邊門進入,會上統(tǒng)治階級要求第三階級的代表上繳更多的稅收,卻對其提出的改善基本生活條件、政治地位等訴求避而不談。

舊社會階級矛盾已經(jīng)達到頂峰,催生了伏爾泰、孟德斯鳩、盧梭等一大批思想家,他們揭露、批判舊制度的腐敗現(xiàn)象,反對**制度,提出人生自由,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正是其中最有影響力的代表作之一。

沒有約束的自由,必將導致社會的混亂。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篇7】

母親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內(nèi)瓦一個鐘表匠家庭,10日去世。10歲那年,他的父親因捍衛(wèi)正義不向黑惡勢力屈服毅然憤然地離開,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小盧梭。由于家境貧寒,他沒有受過系統(tǒng)的教育,想出國。

他做過臨時工、學徒、雜工、家庭秘書、教師、流浪音樂家等。到處謀生,漂泊四方。盧梭是在7歲時讀到他家所有的書的。由于歷史人物的模范影響和父親的諄諄教誨,盧梭深刻認識到自由思想和民主精神的價值。

最終于1762發(fā)表著作《社會契約論》。

盧梭的巨著《社會契約論》,全書共四卷,四十八章,第一卷在確立基本原理之上,著重研究的是契約論的內(nèi)容;第二卷則主要討論主權論的內(nèi)容;第三卷是關于政府形式為主的政府論;第四卷則是從實踐的角度是除了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論。盡管當時無人關注,但后來成為反映西方傳統(tǒng)政治思想最具影響力的作品之一。

盧梭認為,理想的社會是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系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系之上。盧梭認為,理想的社會是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系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系之上。盧梭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tǒng)治者的認可。

他指出,政府必須分為三個部分:主權代表公眾意愿;主權授權的行政官員實現(xiàn)這一意愿;最后,必須有一批公民組成這一意愿。人民應該在政府中承擔活躍的角色。

人民根據(jù)個人意志投票產(chǎn)生公共意志。如果君主的意志與公眾的意志相反,社會契約就會被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改變政府的形式和統(tǒng)志的權力。

第一冊作為全書第一部分的社會契約理論,它是《社會契約論》的核心內(nèi)容,精華所在,其后的三冊是建立在這一理論的基礎上的。

第一冊第一章首先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觀點,接著提出”處處背負著鎖鏈”的問題。只要人民在強制下真的服從了,暴力也算達到了目的。但社會秩序是一種神圣的權利,必須建立在一定的制度基礎上。

第二章指出第一種社會。它是人類社會中最古老和唯一的自然社會形態(tài)。這是家庭。家庭是一種約定。

人的這種共同的自由來自他的本性。第一法則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務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說家庭是政治社會的第一模式。

第三章是關于強者的權利。只有把別人的服從變成責任,我們才能真正成為最堅強的人。最強者的權利被認為是現(xiàn)實中的一個基本準則。我們認為暴力不會帶來權利。我們必須尊重合法的力量。

第四章主要寫奴隸制度。人類社會的任何合理權威都應建立在人于人之間的相互認同基礎上。他們生而自由,他們的自由屬于他們自己,沒有人有權剝奪他們。

因此,政府不能是任意的。當人的意志不再自由時,他的行為將失去一切道德標準。

第五章指出第一約法是根本。認為治理社會和壓榨奴隸還是兩個概念。提出疑問應如何進行表決,應以約法三章為基礎。

第六章提出社會公約。人們認為,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須結合起來克服困難,與力量的總和共同努力。社會契約的本質(zhì)決定了上述要素不能改變,否則社會契約將失去效力。

第七章論社會主權者。主權者是和他自己約法三章,有著雙重義務:作為主權者一員對其他個人的義務,和作為國家一員對主權者的義務。

政體的本質(zhì)決定了在它之上不能再有任何法律的束縛。個人意志不同于一般意志。個人意志是考慮私人利益的,一般意志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

第八章論公民國家。在社會契約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賦自由和對一切予取予奪的沒有限制的權利,人獲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對私有財產(chǎn)的所有權。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guī)定的法律,才是自由p>

第九章論所有權, 論述財產(chǎn)的占有權和所有權。認為先占先有的原則,并不構成真正的權利。只有法律的承認才能使他成為財產(chǎn)的唯一所有人。

第二冊闡述主權及其權利。 國家成員之間的約定是政治的共同體的基礎。 國家成員之間的約定是政治共同體的基礎。

主權是不可轉(zhuǎn)讓和不可分割的。主權也沒有代表性。主權是絕對的。堅不可摧的主權是由共同利益和法律行為決定和制約的。法律是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的公意的行為。

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是并沒有權力,他們只是指導者而已。

第三卷是關于政府的理論,主要是關于政府的形式。政府是主權的執(zhí)行者,而不是主權本身。但是僅有立法是不夠的,法律的強制實施亦非常必要的。

雖然主權體有立法權,但是它不能賦予自身執(zhí)法權。它需要主權機構和人民之間的中間人,所以它擁有政府。政府是主權者的執(zhí)行人,而非主權者本身。

他們從主權者接受命令,并將命令轉(zhuǎn)達給國民。主權者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意愿限制、改變或收回行政權。

世界上有三種主要的政府形式:民主,由全體或大部分人民統(tǒng)治;貴族。結構單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實際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

沒有一種政府適用于所有國家,但一個國家的政府必須適應其人民的特點。為了防止少數(shù)人篡奪國家權力,法律必須保障人民的政常集會,終止現(xiàn)有的一切行政權力,將權力還給人民。政府的管理者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能訂立合同,但要遵守現(xiàn)有的合同。

第四卷是從實踐的角度分析鞏固國家制度的方法論。關于宗教的寫作是一個國家的基礎??偟囊庵臼菆圆豢纱莸模瑧撏ㄟ^投票來表達。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選舉模式。

盧梭是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和文學家。他的《社會契約論》中的“主權在民”一說,就劃分了一個時代?!渡鐣跫s論》是世界政治法律學說史上最重要的經(jīng)典之一。

在革命以后的很長一段時間里,它成為資產(chǎn)階級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盧梭的思想對后世思想家理論的形成有著重要的影響。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篇8】

“人生來是自由的,卻無處不受枷鎖的束縛。”出于對政治權利原理內(nèi)容的追尋和對盧梭政治思想的興趣,我看了盧梭寫的《社會契約論》,并且通過這本書對主權在民的思想以及政府的合理運作模式等問題有了新的理解和認識。我主要想從他書中的幾個名言入手來談談自己的看法。

我想先談談這句話“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中?!北R梭《社會契約論》的開篇就提出這句世代流傳的名言。而我也正是對這句話所深深吸引。

在盧梭看來,人的自由是一種在美麗的自然狀態(tài)下被賦予的自然權利,應該在生活中享有。然而,文明社會的不平等使自由成為空中樓閣,使本應自由的人在奴役的桎梏中獲得自由。一方面,他在原則上肯定了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天賦和權利,是人的本性;另一方面,他指出,現(xiàn)實中的人生活在一種非自由的狀態(tài)中,遭受著各種奴役。

人處在原則與事實的矛盾之中,究其原因,是因為人不能主宰自己。為了獲得自由,一個人必須區(qū)別并與附著在身體上的各種枷鎖和不平等現(xiàn)象做斗爭??傊藗冊谏鐣钪凶袷刈约核J同的法律,在道德生活中傾聽良知的召喚。盧梭稱這種人為公民,他認為只有公民才有權享有自由。

從盧梭的概括性論斷里,我們可以分析出自由的以下涵義:自由意味著自主,自由并非為所欲為而是要服從自己訂立的規(guī)律,為了尋找這些規(guī)律,人必須認識自己以與自己的不自覺狀態(tài)相區(qū)分。但是我個人的一個見解是這樣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中。

”也可以這么應用,哪怕在理想的社會人也是這樣的,這里的枷鎖也指的一種秩序,人的自由不是無所節(jié)制的,是有限度的。

書中最有名的是社會契約這個詞。盧梭說:“人們依靠契約和權利都會變得平等”。

《社會契約論》這本書中,社會一詞比較容易理解,即為共同生活的人們通過各式各樣的社會關系聯(lián)合起來的集合,而契約一詞則有些抽象晦澀。盧梭利用一個簡單的例子形象的說明了契約的概念:你和你的父親實則存在一種契約關系,你由于自身的生存需要而依附于你的父親,一旦這種生存需要消失,你們雙方就從這種契約關系中解脫出來,雙方都一樣重新獲得獨立,而他們?nèi)羰且^續(xù)保持父子關系,實則是以一種契約關系存在。

家庭作為政治社會的第一個模式:國家領袖即使父親的影子,而人民則是孩子的影子,所有生來自由平等的人只有當他們在放棄自己的自由中看到好處時,便會放棄自由來擁有一個契約關系,依順于國家的管轄而保障其自身利益和權益。因為我們都知道,每個人都不可能如此無私,任由他人領導,損害自己的意義。因此,必須有一個雙方都認可的平衡的共同使用合同,才能在其中發(fā)揮作用,限制雙方的行為,保證集體形式的最大利益。

這也即是書中所寫到的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wèi)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lián)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痹谖铱磥磉@樣的一種契約精神來源于雙方的博弈。合同起源于古希臘的商人。合同的意思是雙方都能接受,雙方都有讓步,讓步的結果雙方都能接受。

今天,人們生而自由,但為了社會和諧穩(wěn)定,他們不得不放棄對政府的權利,但這種權利的大小是雙方妥協(xié)的結果。所以契約精神離不開妥協(xié)二字。

作為一個法學生,這句話“服從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也引起我注意??梢娮杂膳c法律互相影響的。 社會契約以保全締約者為目的,為達這一目的的唯一手段則是靠制定法律。

盧梭認為,只有通過社會契約和法律,社會才能真正建立和實現(xiàn)自由與平等。法律作為公意的記錄,是由國家主權者制定的。主權屬于人民,因此法律乃是公意的行為。

在社會契約中,個人既是個人又是社會的屬性導致了一般意志不僅是社會意志,而且是個人意志的意志。法律作為公意的體現(xiàn)和維護手段,個人服從法律既是服從公意也是服從他自己。所以說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最后看看盧梭對政府的構想。18世紀,盧梭的天才提出主權在人民。18世紀是宗教勢力逐漸退卻,各種政治啟蒙思想方興未艾,有待進一步研究。盧梭早在1743年前往威尼斯時就開始考慮政治問題。盧梭認為原則上是擯棄君主政體的,而民主政體雖然是最為理想的政體,但對于人類而言,卻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而認為選舉式的貴族政體最適當,所以,民主政體、貴族政體、君主政體的分類,只不過是從構成行政權力的數(shù)目上加以區(qū)別而已。

同時,一個國家在選擇自己的政權時,應該根據(jù)自己的具體情況,如土地面積、土壤質(zhì)量、氣候、風俗習慣、民族等作出決定,因為沒有一種政府形式是合所有國家。也正是基于這樣的原因,“哪一種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的問題是一個既無地解答又無從確定的問題,或者說,各民族的絕對的與相對的地位有多少種可能的結合,也就有多少種最好的答案。但當我們要樹立一個好政府的標志時,這是可以做到的,即任何政府都必須以人民主權為前提。

(其中,貴族是廣泛代表社會的精英,而民主更接近古希臘和雅典的民主政治。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所確立的平等和多數(shù)源至高權威的學說是法國大革命時期重要的鼓舞力量,《人權宣言》與法國憲法均在很大程度上是盧梭思想的產(chǎn)物,同時,盧梭的影響決不限于他自己的國家,在美國革命的《獨立宣言》中亦可找到盧梭的理論。盡管他的一些理論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他的思想仍值得我們學習。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篇9】

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人生而平等,卻承認人類確實有些方面不能達到絕對的平等。這就是一個大師的語言,他的作品經(jīng)典,耐人尋味,可以值得你一讀再讀,并且每次閱讀都會有新的發(fā)現(xiàn)和領悟,表面上看,他已經(jīng)和我們不在同一個時代了,然而他的精神,他的思想?yún)s影響一代又一代的后人們,并發(fā)揮重要的作用,盧梭就是這樣的偉大的學者。

本書是第二次閱讀了,卻沒有值得炫耀的地方,因為過去閱讀的到今天沒有一點印象了,反而覺得很慚愧。也許是過去看了沒有做筆記,未能及時表達自己的思想,也是過去理解不深,知識儲備不足,今天依舊如此,法學方面的功底還是不夠扎實。

第一卷主要是講述人們明明生而自由,為何會變成不自由,迫于強權者的壓迫而慢慢屈從。可是盧梭認為我們?nèi)祟愄焐褪瞧降鹊?,并不是因為奴隸制等身份問題而低人一等。我們每個人在政治上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如今面對這些強權者我們所能所的就是聯(lián)合起來,構建一個契約,形成共同體,每個成員為了共同的利益團結起來,讓渡自己一部分權利,達成一個共同體對抗強權者,如此可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篇10】

平等與自由在現(xiàn)實中的存在

---讀《社會契約論》有感

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中。------題記

“每個思想家都有自己的理想國,里面放著他本人對政治社會的向往。理想與現(xiàn)實、理論與實踐總是有巨大的差距?!薄渡鐣跫s論》開篇導論里就有這么一句話。

盧梭在和平平等的基礎上建設理想國家,沒有絕對的權利,也沒有絕對的服從。然而,人們在社會中必然會有自私的心理。由于資源稀缺、信息不對稱、競爭程度、成本、有限理性等因素,人們不得不從自身利益出發(fā)。這就是銀行管理老師在第一課中曾經(jīng)向我們解釋過的原因。在權利和義務之間進行選擇時,人們更愿意將自己的權利最大化,而不是義務最大化。

盧梭也說過,“《社會契約論》探討的是權利道理,不是爭論事實?!鄙鐣蛟S能尋找到一種適合人類發(fā)展與生存的方式,但無法做到絕對的自由與平等,這是我的觀點。

在盧梭看來,人的自由是一種美麗的自然狀態(tài),所賦予的自然權利是生活中應該享有的權利。然而,文明社會的不平等使自由成為空中樓閣,使本應自由的人在奴役的桎梏中獲的自由。 深諳不平等為自由的枷鎖的盧梭,在平等的基礎上來洞察著自由的深處,他犀利的指出私有制產(chǎn)生了財產(chǎn)上的不平等,只有當人們平等的擁有財富時,自由和美好的社會才能到來,“惟有當人人都有一些東西而又沒有人能有過多的東西的時候,社會狀態(tài)才會對人類有益?!崩硐牖?,社會財富的平等是讓人們處于平等的一個基礎,也是社會和平的一個重要因素。

財富平等,人與人,國與國之間就不會存在利益斗爭。中國的公有制曾經(jīng)試圖使人們的財產(chǎn)平等,但最終崩潰了。因為財富創(chuàng)造和財富再分配兩者之間的平衡很難把握。

人是有惰性的,如果偷懶點的能和勤奮的獲得同等財富,那還有誰會去勤奮呢?沒有勞動的創(chuàng)造,社會發(fā)展就會停止步前,甚至倒退。因此,財富平等在現(xiàn)實社會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它不能激勵人們的進步和發(fā)展。

當然,平等原則也不是不可能存在。人作為窮人和富人在行為能力上他們是平等的。窮人和富人在法律上應該平等,因為他們的權利和行為是一樣的。

只有肯定了這樣一種平等的原則。才能夠鼓勵人們更去創(chuàng)造財富。或者我們還可以說窮人和富人都具有平等的機會。

是一個法律上的機會平等的概念。然而,這并不意味著結果平等。事實上,這是結果的不平等。結果的不平等受社會法的制約。社會法可以向窮人傾斜,納稅時可以向窮人傾斜,稅收的時用也可以向弱勢群體傾斜,但機會均等最為重要。只要機會均等,最終的價值就在于你是否愿意抓住它。

集權和專制的對立面之一是自由,而盧梭最關注的是人的自由,在《社會契約論》中他指出,“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對于一個放棄了一切的人,是不可能有任何補償可言的。這種放棄的權利不符合人性。剝奪意志的自由就是剝奪行為的道德。

最后,如果我們一方面建立一個絕對的權威,另一方面建立一個無限的服從,這是一個毫無意義和矛盾的協(xié)議?!?一方面他極力主張個人自由不能放棄,另一方面,個人自由是必需服從法律的?!案揪筒淮嬖跊]有法律的自由,也不存在任何人是凌駕于法律之上的。

一個自由的民族,服從但不受奴役,有領袖但沒有主人,服從法律但只服從法律。”法律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而設定的制度,為了社會的和諧發(fā)展法律往往會制約一些行為,同時也制約了部分人的行為自由,比如不能隨意損壞公共設施,不能亂殺人。當然,眾多人生活在一個環(huán)境里,必定會有所約束。

比如,我想舉辦一個班級活動,大多數(shù)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如果他們不統(tǒng)一,活動就不能進行,如果他們統(tǒng)一,就會違背一些人的意愿。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質(zhì)是人的真正的社會聯(lián)系。

”要實現(xiàn)絕對的自由是不現(xiàn)實的,因為要與周圍相聯(lián)系,有時也會“情不得已”。所以,我覺得社會中是需要追求自由,要培養(yǎng)自由的意識,懂得自己擁有自由的權利,尊重別人的自由,這是最重要的,但現(xiàn)實生活中,也要為了合作而約束自己。

盧梭是個理想主義者?;谒簧臅r間,他有許多獨特的思想,也給了人們很多靈感和思考的空間。對于《社會契約論》這本書,我覺得還是要取其精華,取其糟粕的。因為社會在發(fā)展,世界在變化,書中的道理可能跟不上時代,所以我們應該正視現(xiàn)實,找到適合我們和每個人的生活方式。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篇11】

以上是整體閱讀體驗。接下來,讓我從每一章中找出一些能與我的知識結構產(chǎn)生共鳴的部分來接觸我的一些想法。

第一卷主要論述了人類從自然狀態(tài)向政治狀態(tài)過渡的過程,指出了《公約》的基本條件。

第三章論最強者的權利

本章令我印象深刻的觀點是,作者認為強力并不能帶來權利,但強力可以迫使人們服從,但人們對于強力下的服從并不具有義務,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利才有服從的義務。作者在這里把權力分成了合法的權力和強力權力,人們對于合法的權力具有服從的義務,因而這種權力構成了權利,而強力迫使人們被迫服從,人們對其并不具有義務,因而強力并不構成權利。在這里,權力與權力在意義上是不一樣的,以前我經(jīng)常把二者混淆,讀完這一章后,我大概可以感受到二者的區(qū)別了。

合法權力與強力權力的區(qū)分又讓我聯(lián)想起了中國古代對于導之以德與導之以刑觀點,雖然仔細追究,中西之間還是有不同之處,但我認為可以把西學中更合理的觀點賦予到中學的解釋之中,讓刑法與德禮之辯擁有更理性而明晰的內(nèi)涵。

第四章論奴隸制

本章有一些關于戰(zhàn)爭的重要觀點。戰(zhàn)爭決不能產(chǎn)生戰(zhàn)爭目的所不需要的任何權利。如果戰(zhàn)爭的目的是為了解除對方的武裝力量來獲得某種政治或經(jīng)濟上的利益,那么人們就有權殺死敵方的武裝人員,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殺死敵方武裝人員與戰(zhàn)爭的目的是有關聯(lián)的,一旦敵方武裝人員解除了武裝,那么此時,他將不再屬于敵方武裝力量的一部分,殺死他與實現(xiàn)戰(zhàn)爭的目的不再有關聯(lián),因此,別人將不再有殺死他的權力。

這恐怕就是中國古代"殺降不祥"的原理。這一觀點也成為現(xiàn)代國際戰(zhàn)爭中不殺害戰(zhàn)俘原則的倫理基礎。但在本文中,作者希望以此來論證奴隸制的理論基礎從一開始就是不成立的。

此外,在本書第二卷第四章中,有一個相關的觀點,那就是為什么我們可以將這些罪犯處死。作者指出,由于罪犯的罪行是在破壞國家的法律,攻擊社會的公共權利,他是祖國的叛逆,在這種情況下,他已不再是祖國的成員了,甚至可以把他等同于國家的敵人,因此,國家對于罪犯的處決,可以看做是一場國家與反國家者之間的戰(zhàn)爭,在這場戰(zhàn)爭中,國家的目的是殺死那個破壞祖國法律的反國家者,來實現(xiàn)對國法的維護,殺死罪犯是與這場戰(zhàn)爭的目的是有關聯(lián)的,因此,國家有殺死罪犯權利。

第六章論社會公約

這章涉及第一卷的一個重要內(nèi)容,即公約的基本條件: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都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七章論主權者

本章中我關注的觀點是:由于個人利益的存在,每個人無法保證對政治共同體的絕對忠誠,這種不忠誠的積累為共同體的破滅提供了可能,共同體應對此有所限制。但是,人們組織政治團體的初衷不正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個人利益嗎?

這讓我陷入了一個老問題: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

第八章論社會狀態(tài)

在這一章中,作者比較了自然狀態(tài)和社會狀態(tài),認為后者是真正的自由。通過社會契約,人們放棄了自己的自然自由,放棄了對一切試圖得到和能夠得到的東西的無限權利。他們得到的是社會自由和他們所享受的一切的所有權。只有道德自由才能使人成為自己的主人,只有遵守人們自己為自己規(guī)定的法律才使自由。

作者的這些觀點讓我聯(lián)想起了另一位哲學家似乎也所過類似的話,康德就曾提出人的自由與理性有關,當人遵從自己的理性時才是自由的,估計這二位中的某位受到了其中另一位的影響吧?

第二卷本卷主要談主權和立法方面的問題。

第二章論主權是不可分割的

本章談到政治家缺乏對主權的正確認識,把不可分割的主權分割,把主權的派生物當作主權本身進行分割。在這里,之所以會把主權進行分割,很可能是因為混淆了主權與行政權力,主權由人民共同體的意志構成,任何與之相關的個別或局部的行為,都只是其派生物,而不是主權本身,比如,像司法權,外交權,這些權力,它們實際上是由主權產(chǎn)生的法律運作而派生的,但我在一些書籍中,卻有見過像外交主權,司法主權這樣的詞,我認為這有可能就是一種本體與派生物的混淆。

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錯誤

當人民能夠充分了解情況并進行討論時,公民彼此間又沒有任何勾結,那么從大量的小分歧中總可以產(chǎn)生公意。但是當形成了派別的時候,形成了以犧牲大集體為代價的小集團的時候,每一個這種集團的意志對它的成員來說就是公意,而對國家來說則成為個別意志。如果當一個集團足夠的大,以至于超過了其他一切集團的時候,那么結果你就不再有許多小分歧的總和,而只有一個唯一的分歧,這時,就不再有公意,而占優(yōu)勢的意見不過是一種個別意見。

以上這個觀點,即是公意發(fā)生錯誤的原因,此時的"公意",只不過是一種以公意形式表現(xiàn)出來的個別意志罷了。這讓我想起了中國古代的黨爭之弊,那些結黨之徒,往往是為了營一己之私,通過黨派的勢力來為自己的仕途尋找一個穩(wěn)定的立足點,一旦進入了某個黨派,這個黨派就與自己的切身利益發(fā)生了關聯(lián),許多人為了這個小集體,不惜以犧牲整個國家的利益為代價,許多迫切的國家問題,往往因為黨爭而喪失了解決的機會?,F(xiàn)在西方的某些國家也會存在類似的情況,反對黨對于執(zhí)政黨的反對動機,往往是從本黨的利益出發(fā)的,而非根據(jù)整個國家的利益來考慮,其反對不是建設性的反對,而是為了反對而反對,只要是執(zhí)政黨的觀點,都反對,以此來證明現(xiàn)任的執(zhí)政黨是多么的不如本黨,當這些反對黨上臺后,也常常為了擴大本黨的影響力,把上屆執(zhí)政黨的政策進行不加取舍的否決,只要是上屆的,就是錯的,就都要否決。

這是為了小團體的利益犧牲整個集體??此泼裰鳌⒎洗缶值?,實際上只是黨影響下的個人利益。

第四章論主權權力的界限

本章很長。與我有共鳴的一個觀點是:人們通過社會契約,使一種更美好的、更穩(wěn)定的生活方式代替了不可靠的、不安定的生活方式,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獨立,以自身的安全代替了侵害別人的權力。

他們所獻給國家的個人生命也不斷地在受著國家的保護;并且當他們冒著生命危險去捍衛(wèi)國家的時候,這時他們所做的事不也就是把自己得之于國家的東西重新給予國家嗎?對此,我的看法是:當我們?yōu)閲叶鴳?zhàn)斗時,我們所想要捍衛(wèi)的,是國家所賦予我們的安全,當國家滅亡,這種所來自國家賦予的安全也不復存在之時,我們將更加的不安全,這時,我們將以冒更大的危險為代價來維護這種安全。

在合同簽訂之前,自然狀態(tài)下的人們需要通過頻繁的打斗來維護自己的安全。合同訂立后,人們將放棄對他人的權利,以換取國家給予的保障。通過集體努力的機制,國家形成了威懾作用,維護了我們每一個人的安全。當我們冒著生命危險保衛(wèi)國家時,我們所做的就是保衛(wèi)我們自己的安全。

第五章論生死權

我對于此章中"個人絕對沒有處置自身生命的權利"這一觀點表示有疑問,對于這一觀點的注解"作者認為自殺不是自然權利"這一觀點也表示不大理解,在這里什么是自然權利?生命由個人進行支配,為什么會沒有處置自身生命的權利?

第六章論法律

本章主要論述政治主體產(chǎn)生后,需要通過立法賦予其行為和意志。我用正常人和植物人把政治體比喻成法律,把政治體比喻成沒有法律。法律是政治共同體的產(chǎn)物,它集意志的普遍性和客體的普遍性于一體。行政機關中的個別客體發(fā)出的命令是行政命令,不是主權行為,不可能具有普遍性。所以,**在履行職能時,如果平時決策都是部門中某位一把手說了算,這就屬于個別對象的行政命令,若長此以往地依賴于這種行政手段,會導致決策缺乏公意,這種個人專斷,也是腐敗滋生的根源。

依法決策可以使決策更加公開,有效預防腐敗。

第八章至第九章論人民

這三章基本上是討論人與法的關系。我想說的是,法律的制定要遵循人民的特點、國家的領土、資源、人口等條件對法律和制度設計的影響。我在想,以前五四時期部分激進者,曾經(jīng)認為國民是多么愚昧,把一些與中國截然不同的土壤環(huán)境下產(chǎn)生的價值觀念強加于中國人民,我倒是覺得,由于中國古代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的需要,強大的皇權力量,與之相適配的儒家思想,使中國傳統(tǒng)土壤環(huán)境下培育出了懂得順應國家意志,服從集體,富于獻身精神的忠良臣民,縱使這些國民有時候自私自利,有時候膽怯懦弱,但是,利己之心,愛心生命這本身就是人的天性,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修道之謂教,順應并引導這種天然的國民特性,用他們的利己心來引導他們?yōu)閲Я?,保護好國民的生命安全,使國民在安逸的環(huán)境下從事勞動與生產(chǎn),為國家積累物質(zhì)實力,根據(jù)這種現(xiàn)實的條件來創(chuàng)制與西人不同的法律制度體系,從而發(fā)揮這種國民特性的優(yōu)勢,當現(xiàn)實與理論發(fā)生矛盾了,需要改變的是理論,而不是現(xiàn)實,當醫(yī)生無法醫(yī)治好病人時,只能說明醫(yī)生的醫(yī)術有問題,而不能說病人的病生錯了,當國民特性與西方的法制制度體系無法兼容時,應根據(jù)中國自身的土壤環(huán)境來修正這種法制制度與本土特性相適應,而不是過于理想化地談如何"改造國民",把一套不合國情的價值體系強加于中國人民。西方人的法律制度,也是同樣根據(jù)他們自己的國民特性與社會土壤而設立的。

第十二章法律的分類

此章有一個觀點:"國家的強力才能使得它的成員自由".國家的力量**于人民,唯有人民懂得如何服從集體意志,為國盡忠,國家才能獲得力量,國家又運用這種來自于人民的力量來捍衛(wèi)人民的自由與全社會的共同福祉。

清末,民智未開的中國人民,受到數(shù)千年的皇權統(tǒng)治和儒家思想的影響,懂得了服從與效忠,但對于個人的自由與主權體產(chǎn)生的條件之一就是要能夠保護成員的人身自由與財產(chǎn)等觀念并不明晰。但這二者并不是相互沖突的,而是可以在充分發(fā)揮了服從與盡忠的國民天性基礎上,使像追求自由平等這樣的觀念對其進行補充。傳統(tǒng)的價值觀念下的中國人民在獲得了新的價值觀念補充后將會用自己的服從,效忠,獻身精神來建立一個強而有力的主權體,同時,這個主權體將堅定不移地捍衛(wèi)這些忠良國民的人身自由。

當我們順應自己的理性,來服從集體命令,效忠國家時,我們所服從和效忠的,也同時是我們自己。當一個人為自己的情緒所左右,意氣用事之時,他往往會用自由或個性的名義來掩飾這種非理性所帶來的實際不自由。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篇12】

盡管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建立了一個完整的社會契約理論體系,但也引起了許多論者對從邏輯體系到細節(jié)操作的各個方面提出了諸多的質(zhì)疑,認為盧梭的語焉不詳、自相矛盾的地方太多。公意說是《社會契約論》的核心內(nèi)容,但這也是盧梭自相矛盾的關鍵之處,就公意從何而來?這一問題,他有時將普遍意志解釋為普遍幸福,但我認為普遍幸福如何能為有限的人類察知,也是不清楚的;另外,在公意的標準上,即誰具有權力來判斷公意的是非。

他有時試圖把公意與多數(shù)人的決定劃等號,這就意味著多數(shù)人永遠是正確的,但我可以肯定他并不這樣認為,在社會契約論的第一卷,盧梭反對“多數(shù)人統(tǒng)治而少數(shù)人被統(tǒng)治”,他說:“多數(shù)人統(tǒng)治而少數(shù)人被統(tǒng)治,那是違反自然秩序的?!钡蟮恼撜{(diào)中他又主張“不服從共同意志的人應當強迫他服從,也就是強迫他自由”。怎樣強迫不服從公意的人去服從呢?盧梭的回但是:“投票的大多數(shù)是永遠可以約束其他一切人的,這是契約本身的結果。”于是又退回到多數(shù)人統(tǒng)治少數(shù)人的道路上。書中前后論證互相矛盾,這也不失為論證中的一個邏輯漏洞。有時,按照他的說法似乎公意通過意見分歧相互勾銷的辦法自動表現(xiàn)出來,但這現(xiàn)實的人似乎不那么容易做到。

盧梭說“在其治下公民人數(shù)繁殖和增長最多的,就確實無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為這種看法未免過于片面。因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盧梭是認為公民、人民、臣民、主權者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這樣,僅以盡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數(shù)量那么作為政府的基本職責,那政府實在是太輕松了。除非將公民這一概念嚴格定義,認為其所指的應該是具有社會擔當、明確個人權利義務并能積極參政議政的個體。一個國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養(yǎng)和吸引進入盡可能多這樣的人,那才算是一個好政府。

《社會契約論》實在是一本很難讀懂的書,由于本人只讀了一遍《社會契約論》,對其精髓和本意還沒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紹了此書的基本的政治理念,但我認為每一本書都是一個世界,是作者對于其所處的現(xiàn)實世界的映射。這些世界或美麗,或簡陋,但是當你讀懂作者的一刻卻一定是充滿感動的,那種感動是靈魂上的共鳴,是無與倫比的魅力?!渡鐣跫s論》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從人的本性出發(fā),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nèi)パ芯康慕?jīng)典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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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我們可以在閱讀完一本優(yōu)秀的書后寫下自己的感想作為讀后感,隨著在看作者寫的作品體會到萬千感慨之后。最近是否在尋找一些作品讀后感范文?希望這份"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能夠激發(fā)您的思考。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篇1

剛剛讀完社會契約論一書,說實話,在看的過程中,有時是非常吃力的,可是看后仍讓人受益匪淺,盧梭的許多想法精辟獨到,給人耳目一新的感覺。

文章開篇就以“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边@樣一句話立題。西方人總是非常重視自由,這與我們非常重視的生存權大不相同。

在盧梭看來,自由是人性的產(chǎn)物。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只有考慮到自己的利益,他才能轉(zhuǎn)移自己的自由,所以有一個社會慣例。所謂的社會公約,是一種結合的形式,在這種結合的形式下,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wèi)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得每一個人與全體相聯(lián)合的個人有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自由。在那個幸福的時刻,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轉(zhuǎn)讓給整個集體。

這與洛克所說的部分轉(zhuǎn)讓是不同的。在洛家輝看來,人身、自由和財產(chǎn)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能轉(zhuǎn)讓。他們似乎矛盾,但事實并非如此。因為他們的最終目的是一樣的,他們都是維了保護個人的自然權利。盧梭認為,在共同體中,人們可以獲得自己本身所讓渡給其他人的同樣的權利,所以人們就得到了自己所喪失的一切東西的等價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來保全自己的所有。

他更加強調(diào)的是一個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然而,在這樣一個公眾人物中,他往往忽視了個人的聲音。此外,盧梭認為,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合同,而建立政府不是一個合同,而是對主權的利用。

盧梭明確區(qū)分了公民、人民、臣民三個概念。公民是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共同體是每個公民的共同體。在這個社會里,每一個共民都通過簽訂合同而成為君主。因此,公民有一個共同的名字——人——一個集體存在的概念。作為一個個體,每個公民又必須服從這個共同體的法律,因此公民們就都變成了臣民。

書中盧梭主要圍繞著人民主權這一學說展開的。盧梭認為,主權是神圣的、主權的、不可轉(zhuǎn)讓的、不可分割的。人民是主權者,立法在民。

人民直接行使權利,他所注重的是直接民主。在論述這一學說過程中,盧梭又提出了公意的概念。普遍意制的存在是為了確保社會力量的使用符合國家創(chuàng)造的目的。

國家創(chuàng)制的目的既是為了達到公共幸福。主權是由公意構成的,公意不同于眾意、私意。在盧梭看來,“公意”是不會有錯誤的。

有錯誤的必然是“眾意”。在他的邏輯中,“眾意”也是個別意志的一種表現(xiàn);它的形成是由于很多國民只重視個人的幸福而忽略了他人幸福所造成的個別意志的集合。公意并不會造成“多數(shù)人的暴政”,因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

至于如何表達總的意愿,盧梭認為國內(nèi)最好沒有派系。如果很難做到這一點,那么我們就應該盡可能多地培育派系,防止派系之間的不平等。在我看來,這是一個至關重要的真理,即所有民主和自由都應建立在制衡的基礎上。盧梭也談到了法律。他認為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行為。守法的人應該是法律的創(chuàng)造者。

然而,由于個人智慧的不平等,在盧梭看來,立法者是能夠理解所有人類情感而不受任何情感支配的最高智慧。但是這樣的一種人除非是神明,否則是不存在,因此盧梭退而求其次,他認為,立法者應該由一位(或許是幾位)“非凡人物”來擔任,應該就是我們所了解的智者們。同時,盧梭還提出了另一種不以暴力約束人、不以論據(jù)說服人的權威,即他后來提到的民間宗教。

它把對人民神的崇拜和對法律的熱愛結合起來,教育人民:忠于國家就是忠于國家的守護神。它是一種社會情感。它以公民的道德和責任為信仰,而不僅僅是神。

然而,盧梭也有嚴重的思維混亂。盧梭強調(diào)人人平等,卻主張保護私有財產(chǎn),這本身就是一個矛盾。私人財產(chǎn)本身存在不平等。貧窮和財富,強弱是不可避免的。盧梭在強調(diào)公意的時候,往往忽視個人的意志,雖說公意并不是簡單的個人意志的相加,但是它在后面又提出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我并不認為此時的公意與眾意有何明顯的區(qū)別。在國家的治理方面,他提倡的是一種平衡狀態(tài),即領土與人口等個比例之間一種最佳狀態(tài),然而他又提出小國理論,他認為“國家越擴大則自由就越縮小”這本身就是一種自我的否定。

應該說,自由的數(shù)量不會因為國家的擴大和人口的增加而改變,人們行使自由的時候也不會有真正的改變。雖然發(fā)言權會有一些變化,但在這種情況下,不排除一般的意志。因為法律是一種普遍意志的行為,人民只有遵守他們規(guī)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的。無論國家怎么變,公意總是不變的。

在論政府的形式中,他提出政府主要有三種形式。民主制,即由全體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貴族制,由少數(shù)人所治理;國君制,由一人治理。盧梭對民主并不確定。在他看來,從來沒有,也永遠不會有真正的民主。

民主需要太多的前提和美德,實現(xiàn)全民民主非常困難?!叭绻幸环N神明的人民,他們便可以用民主制來治理。但那樣一種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適于人類的。

”對此,我也有不同的看法,盧梭的想法太過于理性化,盧梭本身就提出人民主權這一學說,這就意味著主權在民,在我看來,貴族與國君只不過是公意的執(zhí)行者,其本身并不決定著政府的好壞,主要的仍是公意所發(fā)揮的作用,當公意占據(jù)主導作用時,權力由誰來執(zhí)行,有多少人執(zhí)行并沒有什么明顯的差別。它仍是公意在主導人民的一切行動。

總之,看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以后,讓我很佩服這位偉大的智者。無論是自由、人權,還是大志,他不僅給了統(tǒng)治者許多參考,也給了我們許多啟示,使我們能夠了解自己作為人在國家建設和發(fā)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篇2

盧梭在第一卷里便開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這一觀點。他認為奴隸制是荒謬和不可思議的,因為沒有一個有合理理由的人會為了自由而放棄自己。同時,他駁斥了格羅提烏斯和其他人從戰(zhàn)爭中吸取奴隸的觀點:

他認為戰(zhàn)爭只能是國家之間的一種關系。一個國家的成員為了消滅敵國而殺死敵國的成員。一旦對方放棄武器投降,就不再是敵人,所以其他認就不再有權生存和殺害這些投降的人。所以那些認為在戰(zhàn)爭中能夠以別人的自由來贖取對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在論述完以上這些觀點后,盧梭提到了這本書最核心的一個論點,即存在著一個社會公約。對這個社會公約,盧梭認為是與“人生而自由”的觀點相一致的?!渡鐣s》簽署后,人們并沒有改變自己的自由本質(zhì),而是將原來的自然屬性的自由轉(zhuǎn)化為社會屬性的自由。

何謂自由?盧梭的原話是“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guī)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贊同這一看法:

當人類在原始社會憑著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動時,并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盧梭談到的“天然的自由”;而當人類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過自己的意志來給自己設定一個限制并加以遵守時,這時的人類才是真正獲得了自由。這是能夠完全掌握自己的快樂,也是人類不再是原始欲望驅(qū)使的動物的快樂。

當然,盧梭似乎在這個問題上也存在一些認識的矛盾。在本書第三卷第一章里他寫到:“國家越擴大則自由就越縮小”。

在我看來,我們似乎走到了自己的反面,認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這可能是一個悖論,因為人們很難界定自由與非自由的界限,這也是思想家們爭論數(shù)百年的緣因。

盧梭很推崇公意,他甚至認為公意是絕不會犯錯的。我在最初閱讀時就感到很困惑,覺得這樣“迷信”公意會釀成“多數(shù)人的暴政”。但盧梭后來給出了解釋。他認為一般意只不是公眾意志。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qū)別——一般只關注公共利益,而公共意只則是指私人利益。

這樣我們就可以理解,公意并不會造成“多數(shù)人的暴政”,因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至于如何表達總的意愿,盧梭認為國內(nèi)最好沒有派系。如果很難做到這一點,那么我們就應該盡可能多地培育派系,防止派系之間的不平等。在我看來,這是一個至關重要的真理,即所有民主和自由都應建立在制衡的基礎上。

我以前對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選舉就是民主。但事實上,在某一個集團特別龐大的情況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個集團的意志。這種個人意志將成為普遍意志,并對全體成員產(chǎn)生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民主只是一個幌子,并沒有給人民帶來真正的利益。所謂制衡,則是能讓少數(shù)派、能讓所有人發(fā)出聲音,能像盧梭說的那樣,防止一個集團獨大。當各種意見繽紛多彩匯聚在一起,這時候再全面加以考慮,才能夠真正得到公意。

這個過程顯然耗時長久工作量巨大,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國家為什么辦事效率不高難以“集中力量辦大事”的關鍵所在。

盧梭先生也談到了法律。他認為法律是一般意志的行為,也就是說,法律是一般意志的具體表現(xiàn)。至于立法者,盧梭認為那應該由一位(或許是幾位)“非凡人物”來擔任。他不贊同號令法律的同時還號令人。

因此,我認為,在我國,國務院根據(jù)法律賦予的權力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不應稱之為法律。因為那不是公意的體現(xiàn),難以貫徹公正的原則。但回顧我國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進行的,但在立法過程中,國務院各部委之間存在著權力競爭。

一部法律的最終誕生,很大一部分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預,這并沒有體現(xiàn)在一般的意志上,而是體現(xiàn)在政府部門的利益上。

在第二卷里,盧梭先生花費了很大的篇幅去論述人民。針對之前對立法者的論述他進行了補充,他并不認為立法者單純從“好法律”的角度去立法,而更應事先考察他要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們是否適宜接受法律。他說:

“大多數(shù)民族,猶如個人一樣,只有在青春時代才是馴服的;他們年紀大了,就變成無法矯正的了。當風俗一旦確立,偏見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險而徒勞的事情了”,我們中國最引以為自豪的即我們是千年文明古國,殊不知這綿長的歲月里我們亦是積累下了無數(shù)的偏見。今天,我們要拋開歷史包袱,重建一個公眾可以接受的新法律體系,并不容易。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篇3

所以,盧梭思想歸結為“人生而平等”,那么后半句“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則恰恰證明人的權利的自由又通過某種形式不得不被予以一定的禁錮,否則一個人的自由使其憑借某種“荒誕理由”去強占另一個人的自由,不是使社會框架分崩離析,就是使社會倒退到奴隸社會時代。這種來制約人的枷鎖就是“社會契約”。

盧梭對于社會契約的解釋是“社會契約,它不是上級與下級之間的那種約定,它是共同體和其各個成員之間的一種約定。它以社會契約為基礎,是合法的一種約定;它對一切人一視同仁,是公平的一種約定;它除了公共幸福之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是有益的一種約定;它有公共力量和最高權力作保障,是穩(wěn)定的一種約定?!币簿褪钦f人們通過一種在社會探求中被公眾普遍認可的社會體系或者社會制度的形式來規(guī)范各自權利與職能,而這種體系或者制度就是社會契約,也可以認為是民眾達成的意識共識。

人類從道德人性層面締結一種社會普遍認可的約定,即由社會公意達成的約定,以犧牲一小部分的自由,從而來獲得剩余部分的自由以及這種自由不被侵占不被剝奪不被買賣的一種強力的保護,而這一強力也就是當代法律的強制力。

這種強力并非如某個國王擁有一種生殺大權,這是有共同認知層次的人一起為了維護自身的主權自由而彼此之間的牽制力,并通過第三方法律來實現(xiàn)這一牽制力。

但這種自由真正實現(xiàn)過程中又出現(xiàn)種種的事端變化,導致社會中各種人權問題頻頻**,例如京城上訪案中的黑監(jiān)獄、“被”精神病等等都無不說明了社會契約建立之后出現(xiàn)的種種問題。那么,此時就需要一種更加具體并且有執(zhí)行力度有社會公信力度的系統(tǒng)——法律。

盧梭在論法律中提到“……法律是公意的行為……法律實際上只不過是公民社會得以存在的條件。人民由于要受法律的支配,所以他們就應當是法律的制定者……”盧梭不斷重復聲明的觀點就是一再強調(diào)公意、全體等概念,繼而對于立法者的具體載體又加以討論,并且提出必須是全體公民提出并通過的才是被社會所承認的法律,因為法律最終的受制者必然是創(chuàng)制者本身?!秾ёx》第60頁說“法律創(chuàng)制者是一種獨特的、超然的職能,與人間世界毫無共同之處”,第62頁提出“能達到這種狀態(tài)(即盧梭在書中所指的創(chuàng)制者的狀態(tài))的立法者只能是介于人神之間了”,我認為這種觀點不妥,首先盧梭定然是反對神學論的,認為若是進行神的把戲,很快就會被戳穿。

《社會契約論》第二卷闡述主權及其權利。主權是由共同利益和法律行為決定和制約的。法律是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的公意的行為。

雖然一般益之總是正確的,但它并不總是能夠作出明智的判斷,因此它并不總是能夠找到共同的利益,因此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立法者本身并沒有權力,他們只是指導者。他們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議,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說主權者、公意)才有權設立法律。

其次我對于“人神之間”的這種稱呼更不能認同,盧梭所指的是擁有較高智慧的個體,而這種個體在整個公眾只是屬于一部分,盧梭是絕不承認以個體來領導全部,或者以部分制約整體。以我個人觀點來看,法律創(chuàng)制者依然還是要回歸到人,因為從目前中國的現(xiàn)實法律狀況來看,收集每個人的法律觀點是不實際也是客觀所無法實現(xiàn)的,但人性的陋病依然存在,甚至可能因為物欲而更加嚴重,**污吏結黨營私難道還是少數(shù)嗎?

因此,當前人民主權意識發(fā)展的最終結果識發(fā)律意識空前增強,健全的法制社會誕生。因為此時法律已經(jīng)深入人民的心里,即盧梭在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所述“在這三種法律之外,還要加上一個第四種,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種;這種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nèi)心里;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憲法;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chuàng)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我說的就是風尚、習俗,而尤其是**;這個方面是我們的政論家所不認識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

這就正是偉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專心致力著的方面了;盡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個別的規(guī)章,其實這些規(guī)章都只不過是拱頂上的拱架,而唯有那些發(fā)展緩慢的道德才是拱頂不可移動的基石。”

為了這個社會的美好未來,自然要規(guī)劃整個社會的秩序,或者給公共事物以盡可能好的形式。也就是說,要對法律進行分類,建立合理的法律體系,需要不同的立法關系。在盧梭看來,在各種法律制度中,雖然自由平等是立法制度的終極追求,但是,建立良好的習慣才是偉大立法者真正應該追求的。一般立法將逐步形成以套由政治法、民法、刑法和最重要的道德規(guī)范構成的健康的法律體系。

只有形成了完整法律系統(tǒng)之后,社會的公平公正才能得到切實的保障,人民的自由主權才能真正體現(xiàn)出“人民當家作主”這一中國人民民主**的本質(zhì)要求。所有這些都需要經(jīng)過長時間的進化和每一代人的改造,使之更適合一般意志的要求,更適合和諧社會的要求,適合諧因素深深地嵌入到每一個社會運行機制中。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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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商法學院09級5班蔡偉

一、 作者盧梭簡介:

盧梭(1712-1778)是法國啟蒙思想、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激進民主派和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賦人權說,認為人類最初處于"自然狀態(tài)"時人人是自由平等的,這是天賦的權利,只有私有財產(chǎn)的確立才導致不平等的產(chǎn)生。

作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會契約論》發(fā)表于1962年,是盧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較全面的概括。

二、 我對《社會契約論》一書各卷主要內(nèi)容的理解:

第一卷:人類怎樣由自然狀態(tài)過渡到政治狀態(tài)的。以及公約的根本條件是什么(摘自伏漢本)

第二卷:討論立法。法律是用來規(guī)范政治體行為和意志的立法。

法律的客體是普遍性,是普遍意志的行為,是將意志的普遍性與客體的普遍性相結合的印章記錄。法律應由服從法律的人民作為創(chuàng)作者。

第三卷:這一卷討論的是政體,即政府的形式。政府擁有行政權,行政權作為主權行為屬于立法權。

同時,政府的成立不是基于契約。這是從第一卷主張的統(tǒng)治與被統(tǒng)治的關系并非契約的目的引申出來的。

第四卷:繼續(xù)討論政治體制。進一步闡述了他理論中鞏固國家理論的方法。

盧梭在“總意志堅不可摧”的前提下,論述了選舉、選舉、羅馬人民代表大會、民權保護制度、獨裁統(tǒng)治、監(jiān)察制度和民間宗教在國家治理中的運作。

三、讀后感: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說明了人類社會不平等起源和基礎后,探討了如何在社會狀態(tài)下實現(xiàn)社會平等問題,提出民主共和國的社會理想,試圖創(chuàng)立一種真正合法的社會契約來取代歷史上以犧牲自由及和平為代價的社會契約。他主張建立資產(chǎn)階級的"理性"王國。強調(diào)人人自由平等,提出"天賦人權"理論。

堅決反對暴政、壓迫。他的這些思想對當時社會制度的衡量及改造做出了理論上的分析,同時他提出的平等、自由的觀念為西方國家的立法依據(jù)奠定了基礎。下面就我讀完此書后對于人的自由、政府形式和法制社會的構建談談我的認識。

(一)自然的權利。

對人類來說,自然的權利是自然所固有的,因為我們生來就是自由的。這是讀完此書后我最大的認識。也是盧梭在此書中首先提出的觀點。

但從深層次看,他也認為社會契約必須改變自由本身的內(nèi)涵,提高自由的內(nèi)涵

升到更高的層次。它應該不同于“自然自由”而非“社會自由”。社會的自由又由公意去制約、支配。

但是,根據(jù)社會契約形成的共同體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所以它也等同于個人的意志。從而推導出服從公意也就是服從個人的意志。

在自然社會狀態(tài)下,人們享有一系列普遍而永恒的自然權利,即生存權、自由權、平等權、追求幸福權、獲得財產(chǎn)權、人身權和財產(chǎn)不受侵犯權。如果強行剝奪自由,被剝奪自由的人就有權革命,從而強行恢復自由。同時,在自然狀態(tài)下也存在著種種弊端。人們必須訂立具有同等資格的合同,擺脫自然狀態(tài),建立一個國家,以確保每一種結合的權利都能得到國家的保護。

人們只是把自己的自然權利轉(zhuǎn)移給整個社會,而不是任何個人,所以人民在國家里仍然是自由的,國家的主權只能屬于人民。

在這一點上,盧梭的觀點是從根本上解釋人們?nèi)绾纬蔀樗麄冋嬲闹魅?。在保障人民自由平等的關系中,充分行使人民主權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自然狀態(tài)下的自由有各種弊端。人們必須簽訂具有同等資格的合同,廢除合同,建立國家,以確保每一項合并權利都能得到國家的保障。

人們只是把自己的自然權利轉(zhuǎn)移給整個社會,而不是任何人,所以人民在國家里仍然是自由的,國家的主權只能屬于人民。

(二)政府形式。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所提出的各種政治形式,大都是他的假想,是想設計出他所想的那種政治形態(tài)。而他在書中的一些觀點也與我國的現(xiàn)是不符。比如,在《關于構建不同形式的政府》中,他主張“行政首長越多,政府越弱,這是一個基本原則。

而且,他認為,政府掌握在一個人手中,個人意志和群體意志是完全結合的,政府意志是最高的力量,所以最活躍的政府就是一個人的政府?!叭绻@是他們在歐洲的一些袖珍國家,看起來沒問題。但換成中國,行政官員越少的話,那行政效率就不可能高。

并且,也不可能有幾個甚至一個人來擔當此任,假象一下,國家的權利就操控在少數(shù)幾個人或者一個人身上,是不是會導致獨裁呢?那這與盧梭的民主就南轅北轍了。所以我認為這個觀點只是一種理論而已。

他舉例說,“民主只適合小國,貴族政府適合中等國家,君主政府適合大國。"從中我覺得,他說的有片面性。我認為哪個國家應該根據(jù)自己的國情、歷史慣例和風俗習慣采取什么樣的政權。

例如,做為英國的殖民地,美國在英國歷史上是一個相對民主的國家,大多數(shù)移民來自歐洲

雖然美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但仍然可以實行民主。而像中東阿拉伯世界,大不分小國卻還是實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因為在阿拉伯世界歷史上就不存在民主制。

(三)法治社會的建立。

盧梭在書中認為,法律是用來規(guī)范政治機構行為和意志的立法。立法的對象是普遍性,是公意的行為,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對象的普遍性。法律應由服從法律的人民作為創(chuàng)作者。

我很同意這種觀點。我認為法治社會的建立主要在于立法者及其權利和制定出的法律規(guī)范的適用性和普及程度。

盧梭在書中提到立法者應具有能洞察人類的全部感情、關懷人民的幸福、照顧到長遠利益的條件。立法者的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的人物,其職務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權者,它是獨特的、超然的職能。所以編訂法律的人不應該具有任何立法權。

這樣,人民服從法律就是服從自己的意志,就意味著自由。

從這一點聯(lián)系我國的實情來看,我們在構建法治社會的同時,應該首先對于人民有思想上的啟蒙、對法律的認識,才能為立法做好準備。不僅要讓人民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更應該讓人民具備法律要求的素質(zhì)。這樣才能制定出包含人民的全部感情、關懷人民的幸福、照顧到長遠利益的法律。

而且,法制宣傳不應是知識方面的宣揚,更應是理念的傳播。在人民心中樹立了法律的威信后,人民在潛意識形成了法的約束,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給人們以享受自由權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強迫人們自由。此外,盧梭還系統(tǒng)地提出了立法理論。

他認為要依法治國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時必須遵循下列原則:立法必須以謀取人民最大幸福為原則;立法權必須由人民掌握;由賢明者具體承擔立法的責任;立法要注意各種自然的社會條件,法律只不過是保障、遵循和矯正自然的關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穩(wěn)定性,又要適時修改、廢除不好的法律。我認為,借鑒上述觀點并結合我國國情才能為我國法制社會的建設提供有力的保障。

總而言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對社會的發(fā)展起過重大的推動的作用?!渡鐣跫s論》一書的精神還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盧梭的社會政治學說代表了十八世紀法國啟蒙運動中激進的民主思想。

他的《社會契約論》一書為資產(chǎn)階級革命提供了理論綱領,對十八世紀法國革命和正處在資產(chǎn)階級革命中的國家都起過積極作用。以反對封建專制、倡言民主共和和主張人民主權為其主題和中心內(nèi)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憲政理論。對于我們法學專業(yè)的學生來說,是一本值得研讀的經(jīng)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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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篇5

因為創(chuàng)新實驗班老師的要求,我們每個人都應該選擇一本政治類的書在課堂上閱讀和分享。于是我終于有了動力去拜讀這一本影響力巨大的著作,《社會契約論》。

作為這本書的背景,我們都知道它在歷史課上。啟蒙時期,盧梭寫這本書是為了反映他的社會契約和人民主權思想。本書從社會結構談起,討論社會和國家產(chǎn)生的原因。盧梭作為當時著名的思想家,當然是堅決反對奴隸制的。

他用嚴格的推理,一步一步地解釋奴隸制的缺點,這將導致社會不平等、破壞社會契約、各種權利之間的沖突。接下來又分析了法律的建立與執(zhí)行,各種政體和社會形式的優(yōu)劣。通過閱讀這本書,我對盧梭的精神有了更直觀的理解,這也引起了我的共鳴。

許多哲學家對社會契約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釋,盧梭的理解釋,一個人將自己的全部奉獻給集體,與整個社會簽訂契約,同時,人們從集體中獲得自己的權利。人們從而形成一個集體,這個集體的想法就是“公意”。這樣一個將軍總是會為所有人中最大的幸福做出決定,所以對每個人來說,他們也能得到更多的好處。

隨著這種契約關系的形成,有了國家和法律。

這樣人人平等,和睦相處的社會自然是令人向往的。然而,從我們這個時代的角度看這本書,也會對它的一些內(nèi)容產(chǎn)生疑問。

我覺得這樣一個社會的形成是一個非常理想的情況,這在現(xiàn)實生活中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不是所有的人都愿意接受這樣一個合同,或者有些人接受了合同,卻違反了合同。盧梭也的確考慮了這些問題,也提出了解決方案。盧梭認為,那些不接受契約的人,社會有權力讓他們離開,而接受契約后,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

在我看來,契約本就是一個大家都自愿才能夠形成的東西,若是有人不愿意,即使人們都覺得他做得不對,也不能去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他的身上,這便是用強力,或是轉(zhuǎn)化之后的權力來使他屈服,而盧梭在第一卷第三章論最強者的權利中也提到“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那么這樣的權力又是否合法。

在第二卷第六章論法律中寫道:“由于社會公約,我們就賦予了政治體以生存和生命;現(xiàn)在就需要通過立法來賦予它以行動和意志了?!庇纱丝梢姺墒窃谶@樣的契約形成之后,為了使那些接受契約的人能夠在一個有秩序的環(huán)境下生活而制定的。

那么這樣的法律對于不接受契約的人是否有效呢?

于是我們就要考慮到法律的建立,盧梭的理論非常完善,他談到了立法者以及針對不同的人民而建立不同的立法體系。他認為立法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一個好的君主也頂多是按照法律來做事。對于以上這些內(nèi)容,我都感到認同,但是盧梭把立法者放在了一個超越人類,而近乎于神的位置,認為這樣可以通過神圣的權威來約束人們。

我覺得在一本談論社會的書中,在這種關鍵的問題上只是借助宗教或是信仰的力量來解決,并不是一個好方法。立法確實不易,如果是我的話,我會建議通過選舉產(chǎn)生一個立法委員會,讓他們來擬定一些法律,然后通過“公意”來一一表決,這樣既符合社會契約的思想,又顯得更為實際。

當然,許多關于討論制度的著作都有一定的時代局限性。讀書時要有批判性思維,取其精華,棄其糟粕,這樣才能真正理解這本書。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篇6

08(2)級耿浩然0817112005

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盧梭《社會契約論》

18世紀法國大革命導師的盧梭在他的《社會契約論》中開篇寫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這句話有無限的共鳴,但也誤導了人們。

一生追求自由的盧梭以此開篇可謂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本意并不在于論證“人生而自由”這一論點,而是力圖論證“為什么人生而自由,卻在現(xiàn)實中處處受約束”,換句話說,就是“人生而自由卻受約束”狀況的產(chǎn)生原因及過程。在本文中,我將追尋歷史上哲學家的思想,并嘗史中述論證的過程。在此之前,讓我們來看看這一思想的背景和背后的價值目標。

一、前提背景。

(一)時代背景。思想是時代的產(chǎn)物。每個時代都有不同的側(cè)重點,所孕育的思想也各不相同?!渡鐣跫s論》一書有其宏大的社會背景,17、18世紀歐洲各國先后進行了資產(chǎn)階級革命,18世紀下半葉的法國正是處于大革命的疾風驟雨中,資本主義生產(chǎn)方式的發(fā)展,使得原本微不足道的一群人在經(jīng)濟上強大了起來,這群人也就是資產(chǎn)階級,他們是當時先進生產(chǎn)方式的代表者,但是腐朽落寞的君主**嚴重制約了資本主義經(jīng)濟的發(fā)展,為了爭取自身的利益,資產(chǎn)階級開始將目光轉(zhuǎn)移到政治權力上,力圖推翻**統(tǒng)治,建立自由平等的新政權,從而為資本主義經(jīng)濟的發(fā)展掃除制度障礙。

(二)價值目標。盧梭認為,所有立法都追求兩大價值目標:自由和平等。

他強調(diào),法律是用人的力量來糾正人的本性。人性傾向于濫用權力、破壞平等,而法律傾向于努力維護平等。

二、論證的過程。

(一)奴隸制。提起“枷鎖”、“自由”等字眼,我首先想到的就是奴隸。在奴隸制問題上,盧梭批判了格洛秀斯的兩種觀點。

首先,一個人可以通過協(xié)議來轉(zhuǎn)移自己的自由,所有的人都可以轉(zhuǎn)移自己的自由成為一個國家的臣民。格羅提烏斯的轉(zhuǎn)移自由理論旨在論證君主的合法性和權力。盧梭與之針鋒相對,指出“一個人無償?shù)胤钏妥约?,這是荒謬的和不可思議的。

這種行為是非法和無效的,只是因為這樣做的人已經(jīng)失去了理智。”人民奉送自己究竟為了什么呢?為了謀求國王的保護從而自我保存,但是戰(zhàn)爭中,人民往往充當了炮灰,成為了戰(zhàn)爭的工具——“戰(zhàn)爭絕不是人與人的一種關系,而是國與國的一種關系;在戰(zhàn)爭中個人決不是以人的資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資格,而是以士兵的資格,才偶然成為仇敵的;他們絕不是作為國家的成員,而是作為國家的保衛(wèi)者”。

并且,盧梭還說了,國王往往是要依靠人民去養(yǎng)活的,也就是說人民不僅喪失了自由,還交出了財產(chǎn),這樣一來,人民就一無所有了。經(jīng)過一番論證可以看到,“轉(zhuǎn)讓自身自由”的論調(diào)顯得十分可笑。

第二,批判了格勞秀斯的關于奴役權的**的觀點——“征服者有殺死被征服者的權利,但被征服者可以以自己的自由為代價來贖取自己的生命”。為此,盧梭說,戰(zhàn)爭只是一個國家對另一個國家的戰(zhàn)爭,而不是對人民的戰(zhàn)爭;戰(zhàn)爭雖能產(chǎn)生勝利者的權利,但應限于戰(zhàn)爭目的的實現(xiàn)?!叭藗冇袡鄽⑺罃硣谋Pl(wèi)者,這是因為他們手里有**。

但是,只要他們放下**而投降,他們就不再是敵人或者是敵人的工具了,因為此時,他們已經(jīng)又成為自然的單純的個人了,當然,別人就不再有殺死他們的權利了”。所以奴役權是沒有根據(jù)的。

盧梭還說了,既是一個人可以轉(zhuǎn)讓自己的自由,也不能轉(zhuǎn)讓孩子的自由;放棄自由就是放棄做人的資格,這是違背道德的。亞里士多德曾說“人天生是不平等的,有人天生就要做奴隸,另一些人是天生來統(tǒng)治的”,盧梭重新理順了其中的邏輯思路,認為勝于奴隸制下的人天生不平等,奴隸在枷鎖之下,喪失了一切,失去了掙脫枷鎖的欲望,習慣甚至喜歡被奴役的狀態(tài)。

總之,盧梭證明了理性的人不需要把自己交給國王,一個人或一個國家也不奴役另一個人。奴隸制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二)“約定”的產(chǎn)生。暴力不產(chǎn)生權利,但我們只有義務遵守這些合法權利。最堅強的人不會永遠是主人,除非把自己的力量變成權利,把服從變成義務。

形成權利的是強力,但是人們并不需要服從所有的強力,只要服從合法的權力。“既然任何人對于自己的同類都沒有任何天然的權威,既然強力不能產(chǎn)生任何權利,于是只剩下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

論證“約定”我們要從自然狀態(tài)說起,盧梭同以往的主張自然法和契約論的思想家們不同,他“否認在政治社會之前有過單個的、相互孤立的人的社會狀態(tài)”,認為“一切社會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的自然的社會,就是家庭”。盧梭所說的原始社會中,人們自由、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主張自己天然有統(tǒng)治他人的權利。猛烈抨擊了格勞秀斯的用奴隸制來論證明人類天生要服從與統(tǒng)治者的觀點,以及亞里士多德的“人生而不平等說”,這在上文中已做了論證。

自由平等的原始社會固然美好,然而,在原始狀態(tài)中的人們在一定時候會遇到種種不利于人類生存的障礙,僅憑單個人的力量無法克服,只有通過人們結合起來相互協(xié)作才能克服,于是社會契約應運而生。社會契約的目的是自我保護。“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wèi)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著的人身和財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是每一個與全體相聯(lián)合的個人有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

于是“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zhuǎn)讓給整個的集體”,“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個成員作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就是說,每個人都是共同體的一部分,都必須服從于共同體。通過契約,人們之間形成了一個具有人格的道德共同體,也就是城邦或稱共和國、政治體、國家、主權者、政權,而結合者則稱人民、公民、臣民。

(三)主權者和社會狀態(tài)。有了人民之后,才有主權者。形成共同體之后,人們一方面一個人的身份活動,另一方面,又以主權者的一個成員的身份活動,作為主權者的成員,他只服從自己;作為個人,他受整個社會的主權支配。

如果一個人不服從總的意志,所有人都可以強迫他服從。這樣一來,人類便有自然狀態(tài)進入了社會狀態(tài),人們的行為被賦予了道德性,正義代替了本能,從而,對人而言,產(chǎn)生了頗多好處?!叭祟愑捎谏鐣跫s而喪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企圖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那種無限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是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

因為只有嗜欲的沖動便是奴隸狀態(tài),而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guī)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由此看來,在社會狀態(tài)之中,法律就好比是“枷鎖”,也正是有了這個枷鎖,人們才更好地自由地實現(xiàn)權利,盧梭的那句話應該說成: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帶著鐐銬才能跳舞。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篇7

《社會契約論》是18世紀文藝復興時代法國偉大的思想家——盧梭的代表作。這本書對歷史有很大的影響。它成為18、19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chǎn)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書中的政治思想一直影響著現(xiàn)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

“人生而自由,卻又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北緯_篇,盧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類對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這是一本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

本書認為,自由是人本性的產(chǎn)物。人性的第一關懷就是對于自身的關懷。人人都有自由選擇自己的適當?shù)纳娣绞?,并且,人生來就是自由的、平等的,這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人只有在考慮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轉(zhuǎn)讓出去。當人在枷鎖之下而喪失自由時,并不是他沒有了天然的與生俱來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強勢的干擾??偠灾松杂?,自由是人的本性的產(chǎn)物。

盧梭承認,世界上確實存在著強勢與弱勢之分。人類要繼續(xù)生存下去,唯一的辦法就是聯(lián)合起來,組成一個財團,充分發(fā)揮各種共同力量,保護每個成員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這種結合一經(jīng)實現(xiàn),就產(chǎn)生了一個共同體。

人們通過訂立契約來實現(xiàn)這種結合。值得注意的是,人們訂立合同不僅是自由加入的協(xié)議,也不應將轉(zhuǎn)讓本身視為一項條款。在共同體中,每個人自然擁有權利和所屬的自由。

盧梭對于社會契約的定義給出了解釋:“社會契約,它不是上級與下級之間的那種約定,它是共同體和其各個成員之間的一種約定。它以社會契約為基礎,是合法的一種約定;它對一切人一視同仁,是公平的一種約定;它除了公共幸福之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是有益的一種約定;它有公共力量和最高權力作保障,是穩(wěn)定的一種約定。

”也就是說人們通過一種在社會探求中被公眾普遍認可的社會體系或者社會制度的形式來規(guī)范各自權利與職能,而這種體系或者制度就是社會契約,也可以認為是民眾達成的意識共識。人類從道德人性層面締結一種社會普遍認可的約定,即由社會公意達成的約定,以犧牲一小部分的自由,從而來獲得剩余部分的自由以及這種自由不被侵占不被剝奪不被買賣的一種強力的保護,而這一強力也就是當代法律的強制力。

何謂法律?這在《社會契約論》中得到很好的闡述。法律是由公意產(chǎn)生的各項規(guī)定。

法律對一個國家的成員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它的對象是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是普遍的,而不是個人意志的簡單總和。要實現(xiàn)國家穩(wěn)定和人民穩(wěn)定,就必須制定相關法律,引導社會走向正義的方向。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圍繞著“主權在民”一說,將人權和法律進行了有機結合。人權是屬于個體的,法律是屬于國家的。個人同意建國的合理性是對法律效力和政治權力合法性的最終判斷。

自由不是來自法律對個人的保護,而是來自個人對立法的全面參與。合法性只能來自于人民,這是有效保護個人自由的前提。

盧梭認為,人民主權意識發(fā)展的最終結果,識發(fā)律意識的空前增強和健全的法制社會的誕生。此時,法律意經(jīng)深透到人們的思想中,盧梭高度強調(diào)道德的重要性。即盧梭在書中所述:“在這三種法律之外,還要加上一個第四種,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種;這種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nèi)心里;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憲法;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chuàng)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

我說的是時尚和習俗,尤其是輿論。這方面我們的政治評論員是不知道的,但成功的其他方面都于此相關。這就正是偉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專心致力著的方面了;盡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個別的規(guī)章,其實這些規(guī)章都只不過是拱頂上的拱架,而唯有那些發(fā)展緩慢的道德才是拱頂不可移動的基石。”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篇8

《社會契約論》是18世紀文藝復興時期法國偉大的思想家——盧梭的代表作。

在法國大革命中,《社會契約論》曾被大多數(shù)革命領袖奉為革命的“圣經(jīng)”,它成為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chǎn)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xiàn)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有兩個理論前提:人生而自由、社會秩序神圣,其理論的特點是反對暴力——不管是政府的還是個人的,其要解決的問題是:

“把權利所允許和私利所期望的結合起來,使得正義和功利不再分割”。在盧梭看來,“放棄自由,就是放棄了人性,拋棄了做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盧梭的思想中,人做為個體顯然不是至高無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論會產(chǎn)生極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認為他是他人的主人”,這樣的社會暴力橫生,個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這不是盧梭想要的社會。

因此,盧梭認為“社會秩序是一種神圣的權利,它是其他一切權利的根本”。盧梭反對用暴力來改變社會制度,他認為“暴力并不帶來權利,我們只有義務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會秩序如此重要,暴力不能帶來權利,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個管理社會的權威?

盧梭認為,“正因為任何人對他人都沒有天然的權力,正因為暴力不能產(chǎn)生權利,所以人類社會任何合理的權威都應建于人民之間的約定”。人的個體通過社會契約即政府形成權威,賦予權威一些必要的權利、財產(chǎn)和個人管理社會的自由,通過社會契約形成權威的最終目的是確保契約各方的生存。這是盧梭梭描述的民主政治最理想的社會模式。這種社會模式之所以存在,是因為人類的共同利益形成了一種緊密的社會紐帶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從人的本性出發(fā),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nèi)パ芯康慕?jīng)典巨著。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匯編


閱讀已經(jīng)成為我們生活的一部分,通過作者的作品,我們可以獲得更多感悟。寫讀后感是探索、理解和分析書籍中的價值的重要工具。在本文中,筆者將分享一些與“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相關的內(nèi)容,希望您能收藏本頁面!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篇1)

天賦人權的精神,博極古今的徹悟。

在啟蒙運動和歐洲革命自由高潮即將掀起的時代大背景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表達了尋求民主共和、向往君主立憲的革命思想,并設想了公共意志的優(yōu)越之上和規(guī)范理想的契約社會。

我們要以人之本性和法之應然的角度察析人世之惡、政制之靡,健全法治精神以保障社會的穩(wěn)定正常運作,從而最大化地維護社會成員既得利益。這一點我是和政法名士盧梭不謀而合的,但《社會契約論》上一些瑕疵令我不得不一提針砭。

首先,我認為盧梭的自由觀念存在漏洞,其針對民主制、貴族制、君主制及混合政體的看法多立足于歐洲古典政治觀、哲學觀、法學觀,其大篇幅以羅馬歷史為典例探究行政體系的局限性比較強,不適合歐美先進文明以外的國家及社會。且盧梭對人民和行政官僚體系的數(shù)學聯(lián)系有時自相矛盾,當然也或許是我的理解能力有限或者翻譯的工作沒做好,一些數(shù)量、比例的通俗解釋在我看來難以自洽。

再則,盧梭對立法原則和權力制衡的部分論證缺乏系統(tǒng)性、嚴謹性。盧梭致力于從古羅馬、古希臘政治社會和原始法律文明的雛形中總結可取之處,并逐個分析國家間疆域大小、人口多寡、素質(zhì)高低等造成的制度引力和適合之的不同建制規(guī)則??墒?,用刑法臧否、刻板比例的條件先設和思想辯證政府形式是很不可行的,其對大國軟弱、財富意義等闡述足以見得其思維之缺陷?;蛘哒f,這種借用古典法治意義考量現(xiàn)代文明的角度復合了法國大革命具體要求,但放之現(xiàn)代部分內(nèi)容稍顯迂腐過時、甚至違和。

最后,盧梭政治理念所需要的包容性與洞察力一度與其追求的觀念相悖,同時提出一些近似烏托邦的幻想乃至集體色彩濃郁、甚至共產(chǎn)風格突出的左翼立場,和其服務公民人性價值、捍衛(wèi)資產(chǎn)階級權益的價值理念沖突而不相輔相成。正如他在第一章關于自由與平等孰為基礎、孰為發(fā)展的判斷與公約和人性的關系大相徑庭、矛盾重重。

“人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枷鎖中。”盡管流弊無數(shù),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仍然堪稱法學經(jīng)典,是西方現(xiàn)代立法原則的源泉和古典歐洲法治文化的集合總結,作文近乎完美地構想了符合當代公民和新興工業(yè)文明的制度體系,綜述了資本主義應套用的主權價值和立法主張,發(fā)揚了啟蒙運動的人文主義勇氣,對“人性是什么”“歷史是什么”等劃分政治思想派別的基本問題作出矚目回答,其價值深深影響了后世,盧梭堪稱現(xiàn)代法學史的翹楚先驅(qū)。

無論如何,瑕不掩瑜,《社會契約論》是當之無愧的神作。盧梭用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極大的思想努力構建并表達如何構成一個科學的法治理念體系,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國家、政府的本質(zhì)與角色及其與公民、社會的關系。盧梭《社會契約論》經(jīng)典之處主要體現(xiàn)在兩方面:第一,對18世紀以后的各國政治,尤其是法國大革命,具有重大影響,其《人權宣言》深刻地體現(xiàn)了《社會契約論》的精神;美國的獨立戰(zhàn)爭同樣深刻地體現(xiàn)了《社會契約論》的精神,其《獨立宣言》及其憲法的某些詞句,甚至是直接英譯自《社會契約論》的文本,更不必說其他國家。第二,對后世人物的影響,如法國大革命的主要領導人羅伯斯庇爾就直接引用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的論述來說明法國大革命的正當性,康德、黑格爾、馬克思、杰佛遜、羅爾斯等政治思想家無不受到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的影響。

綜上,值得一看,但耗時間精力很大,入坑慎重,需要潛心攻讀。我后悔讀《社會契約論》閱讀時間跨度過大,當集尋離散時間以閱讀時,常常浮躁走神。寫昂我以后有機會再讀。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篇2)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一書為近代的民主思想與民主運動提供了一項重要的理論基礎,即主權在民論,從而使這部書為近代世界民主主義帶來了福音。本書理應和亞當.斯密的《國富論》、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達爾文的《物種起源》、穆勒的《論自由》、馬克思的《資本論》等經(jīng)典著作并列,標志著人類近代思想理論的高峰?!渡鐣跫s論》曾為十八世紀末法國資產(chǎn)階級民主革命和美國資產(chǎn)階級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論綱領,是世界思想史上的重要古典文獻之一。以盧梭為代表的天賦人權思想在上個世紀的初期傳到我國,在我國舊民主主義革命階段曾經(jīng)產(chǎn)生過一定的思想影響。

通過閱讀《社會契約論》一書,可以概括出其中心思想:人是生而自由與平等的,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xié)議的產(chǎn)物,如果自由被強力所剝奪,則被剝奪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權力,可以用強力奪回自己的自由;國家的主權在人民,而最好的政體應該是民主共和國。本書主論的觀點雖然基本上是從主觀上出發(fā)的,但在十八世紀下半葉資產(chǎn)階級民主革命的前夕提出,終究起過進步的歷史作用。社會契約的理論集中的反映了資產(chǎn)階級上升時期的民主思想:針對封建制度和等級特權,提出爭取自由和平等的戰(zhàn)斗口號,并要求建立資產(chǎn)階級的民主共和國。美國革命的《獨立宣言》、法國革命的《人權宣言》以及兩國的憲法,在很大程度上都直接繼承和體現(xiàn)了盧梭的理論精神和政治精神。

在本書中盧梭所要論證的道理不外兩點:(一)自然權利論,即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按天賦人權的天賦一詞,原文為自然的,天賦人權原文是自然的權利。(二)人民主權論,即主權在人民,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產(chǎn)物,所以人民有權廢除一個違反自己意愿、剝奪了自己自由的政府。這個理論成為近代世界民主訴求最有力的思想武器。

《社會契約論》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可以將第一卷看作是論人民主權;第二卷是論立法;第三卷是論政體;第四卷是論民主與監(jiān)督體制。但其始終不離上面所要論述的兩點。

在第一章第一卷的題旨中,盧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當人民被迫服從而服從時,他們做得對。但是這種服從必須是合理的和合乎要求的,如果是出于不正當?shù)睦碛?。那么,否則別人當初剝奪他們的自由就是毫無理由的了。這些闡述了其天賦人權的思想,提倡人是生而自由的,人們有權獲得自由,不是強力可以剝奪的。盧梭又說;人是被迫自由的。只要人民在強制下真的認了服從了,暴力算達到了目的;一但人民能夠砸碎這種鎖鏈并付諸行動,暴力的結果就更妙了,因為,人民憑著暴力奪回了他們因暴力而失去的自由。這里,或者自由的奪回是合理的,或者自由的失去是不合理的。

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雖然盧梭出于保證個人權利的目的,在《社會契約論》里提出主權權力是有界限的國家絕不能給公民加以任何一種對于集體是毫無用處的約束,但是這種強調(diào)整體道德性的主調(diào),始終壓倒個人意志的聲音。

在關于人民主權問題的時候,盧梭說:主權是不可轉(zhuǎn)讓的和不可分割的。立法權是屬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屬于人民的。而人民主權的部分讓出,才能與社會建立一定的契約。社會秩序是組織其它社會權力的一項基礎的神圣權力。由此可以看出,這其中還是蘊涵著契約思想,要公民學會妥協(xié)??v觀盧梭有關主權性質(zhì)的論述,可以看到他在這里強調(diào)了人民必須直接行使主權。無論在權力的歸屬與權力的行使上,盧梭都強調(diào)人民是政治活動的不可或缺的主體。由此也就可以理解,在國家政體的分類上,盧梭只承認民主共和國,就是按照公共利益的需要,由人民自己制定法律,由人民安排政府去存的國家。

盧梭有著濃厚的詩人氣質(zhì),他的政治思想也是非常之個性化的,其本人的一生有著不太平凡的心靈的和感情的經(jīng)歷,這也不免反映在他的邏輯思維上。盧梭并沒有能超出他自己時代的和階級的局限。他理想中的永恒正義和理性王國,歸根結底,只是資產(chǎn)階級民主革命時期代表小資產(chǎn)階級的利益和要求的呼聲,而天賦人權的學說實質(zhì)上也只是那個時期所有制的理想化而已。不過,他的熱情和真摯,他的獨立思考,他對人與人道的深切執(zhí)著,他對世俗權威的藐視,曾給后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其許多光輝的民主思想和辯證法因素曾鼓舞了近代許多的革命者,從法國的羅伯斯比爾到中國的鄒容、陳天華。

盧梭和法國大革命距我們今天已經(jīng)兩個多世紀了,但是當年遺留給我們的那些思想瑰寶:啟蒙理性主義、天賦人權等等,作為人類文化的遺產(chǎn)是永遠值得后人診視和認真研究的。人們的思想認識只有在前人已有的基礎之上才有希望進步并達到更高的水平。一個傳統(tǒng)的政權是可以或者應該徹底砸爛的,但一種思想文化的傳統(tǒng),卻是不應該,而且永遠也不可能徹底砸爛的。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篇3)

十八世紀,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首先提出了社會契約的概念,美國獨立后,依照《社會契約論》思想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憲法,走上了強國之路,隨后歐洲掀起了憲政狂潮,西方開始全面超出了東方。

在憲政發(fā)展過程中,民主改革和極權主義同時進行,所有的統(tǒng)治者都以人民的名義發(fā)號施令,無論獨裁者還是憲政者,前者以人民的民義屠殺人民,后者努力建立憲政國家,經(jīng)過痛苦而艱難的抉擇,人類已經(jīng)建立起了相對和平與繁榮的世界環(huán)境,這是理性思想的勝利,雖然戰(zhàn)爭、恐怖、極權仍然威脅著人類。

中國在西方文藝復興、啟蒙運動、宗教改革時候沒有表現(xiàn)出興趣,西學東漸也沒能使中國發(fā)生變化,明帝國依舊沉溺于天朝大國的夢幻中,政治上太監(jiān)亂國、經(jīng)濟上農(nóng)業(yè)為主,對于個性解放、自由民主一無所知,全面繼承明帝國統(tǒng)制思想的清帝國,除了在經(jīng)濟上達到封建社會最繁榮的局面外,別無進步,太平盛世的假象終于在十九世紀末被揭穿。

1840年鴉片戰(zhàn)爭,昔日強盛的清帝國不堪一擊,忍辱簽訂不平等條約,不久,中國爆發(fā)太平天國運動,太平天國沒有提出任何新的觀念,唯一讓人驚訝的是洪仁玕從英國殖民統(tǒng)治地香港帶來的《資政新篇》,但《資政新篇》沒有涉及憲政,太平天國起義也就注定了不成功的命運。太平天國被鎮(zhèn)壓后,鑒于對中國落后的認識,清帝國推行經(jīng)濟革新的洋務運動,與此同時,日本開始從憲政到經(jīng)濟全面改革的明治維新,三十年多年后,盡管中國洋務運動成績斐然,但甲午海戰(zhàn)中依舊慘敗給了日本。

馬關條約喪權辱國,痛定思痛,慈禧太后及知識分中子的開明人士,無不認為憲政改革是中國的唯一出路,清政府開始憲制改革的討論,然而激烈的權力斗爭讓憲改擱置,此刻的中國已經(jīng)無法忍受清政府的漸進改革,xx的保路運動導致辛亥革命,清政府壽終正寢,憲改無疾而終,從此中國由對憲改理性溫和思考轉(zhuǎn)變成激烈抗爭,軍閥混戰(zhàn)、日本入侵,國共內(nèi)戰(zhàn),一切讓我們眼花繚亂,慘烈的近代史并沒有使我們吸取太多教訓,新中國的憲法無力阻止共和國主席變成階下囚,盡管他是無罪的,但是不能保護普通公民的制度也不能保護共和國主席,其后結束了十年浩劫,可不是靠憲法來完成,我們的法律還是那么蒼白無力。

在強調(diào)法治中國的今天,學習憲政、了解憲政是每個公民應有的責任和義務,我們有必要將憲政來龍去脈了解清楚,明確憲法的精神和原則,畢竟只有廣大人民真正具有公民意識,才有可能構成真正的法治和民主制度國家。

人生而自由,盧梭說,人的這種共同的自由來自他的本性。他的第一法則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務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對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擁有唯一的決斷,他因此成為自己的主人。

任何違背人權的借口都會造成獨裁,十八世紀的盧梭顯然不能先知先覺后世的法西斯主義和極權主義,但他預料到了以人民名義專制的理論,所以他堅定不移支持自由的人是共和國制度唯一基礎。因為契約,我們從人民變成了公民,我們不僅要考慮自己的權利,也要考慮自己的責任,我們不僅對自己負責,我們還要對社會負責。

也許每個人對人權和主權的理解并不相同,但是如果按照盧梭的論述和定義,人權是在主權之上的,這兩者并不矛盾,人權是主權的基礎,主權體現(xiàn)的是人權。盧梭的理想社會最終在慢慢變?yōu)楝F(xiàn)實,這需要公民用智慧與勇氣來堅持原則,在法治不完善的國家,法律并不總是保護人民權利的,如果個人行為與法律相抵觸,特別是造成激烈的沖突時候,我更傾向于用良知來判斷和行為,而不是法律條文。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篇4)

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內(nèi)瓦的一個鐘表匠家庭,母親于第10天去世。10歲那年,他的父親因捍衛(wèi)正義不向黑惡勢力屈服毅然憤然地離開,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小盧梭。由于家境貧寒,他沒有受過系統(tǒng)性的教育,后又被通緝流亡國外。做過臨時工,當過學徒、雜役、家庭書記、教師、流浪音樂家等等。到處謀生,漂泊四方。就是這樣的盧梭7歲時就將家里的書籍遍覽無余,由于這些書里歷史人物的典范影響和他父親的諄諄教誨,盧梭深深體會到了自由思想和民主精神的可貴。最終于1762發(fā)表著作《社會契約論》。

盧梭的巨著《社會契約論》,全書共四卷,四十八章,第一卷在確立基本原理之上,著重研究的是契約論的內(nèi)容;第二卷則主要討論主權論的內(nèi)容;第三卷是關于政府形式為主的政府論;第四卷則是從實踐的角度是除了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論。雖然當時無人問津,但后來成為了反映西方傳統(tǒng)政治思想的最有影響力的著作之一。

盧梭相信,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于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系。盧梭認為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于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系。盧梭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tǒng)治者的認可。他闡明政府必須分成三個部分:主權者代表公共意志,;由主權者授權的行政官員來實現(xiàn)這一意志;最后,必須有形成這一意志的公民群體。人民應該在政府中承擔活躍的角色。人民根據(jù)個人意志投票產(chǎn)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權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會契約就遭到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變更政府形式和執(zhí)政者的權力。

第一冊作為全書第一部分的社會契約理論,它是《社會契約論》的核心內(nèi)容,精華所在,其后的三冊是建立在這一理論的基礎上的。第一冊第一章首先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觀點,接著提出”處處背負著鎖鏈”的問題。只要人民在強制下真的服從了,暴力也算達到了目的。但社會秩序是一種神圣的權利,必須基于一些約法三章。

第二章指出第一種社會。它是所有人類社會中最古老的,也是唯一自然的社會形態(tài),是家庭。家庭是一種約定。人的這種共同的自由來自他的本性。第一法則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務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說家庭是政治社會的第一模式。

第三章寫至強者的權利,只有把他人的服從轉(zhuǎn)變成責任,才能真正成為的最強。最強者的權利被認為是現(xiàn)實中的一個基本準則。認為暴力并不能帶來權利,我們只有義務尊崇合法的力量。

第四章主要寫奴隸制度。人類社會的任何合理的權威都應建于人民之間的相互約定。生而為人是自由的,他們的自由只屬于他們自己,無人有權將之剝奪。因此,政府不能是任意的。當人的意志不再自由,他的行為也就失去了一切道德準則。

第五章指出第一約法是根本。認為治理社會和壓榨奴隸還是兩個概念。提出疑問應如何進行表決,應以約法三章為基礎。

第六章提出社會公約。認為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須結成一體,用力量的總和來攻艱克難,群策群力。社會契約的本質(zhì)決定了上述各項要件不能有一絲更動,否則社會契約就會失去效用。

第七章論社會主權者。主權者是和他自己約法三章,有著雙重

義務:作為主權者一員對其他個人的義務,和作為國家一員對主權者的義務。政體的本質(zhì)決定了在它之上不能再有任何法律的束縛。個人意志與公意不同,個人意志是考慮私人的利益,公意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

第八章論公民國家。在社會契約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賦自由和對一切予取予奪的沒有限制的權利,人獲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對私有財產(chǎn)的所有權。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guī)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第九章論所有權, 論述財產(chǎn)的占有權和所有權。認為先占先有的原則,并不構成真正的權利。只有法律的承認才能使他真正地成為財產(chǎn)的排他的擁有者。

第二冊闡述主權及其權利。國家成員之間的約定是政治的共同體的基礎。國家成員之間的約定是政治共同體的基礎。主權是不可轉(zhuǎn)讓的,是不可分割的.主權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權是絕對的,不可摧毀的主權由共同利益所決定和約束,籍著法律而行動。法律是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的公意的行為。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是并沒有權力,他們只是指導者而已。

第三冊則是講關于政府形式為主的政府論.政府是主權者的執(zhí)行人,而并非主權者本身。但是僅有立法是不夠的,法律的強制實施亦非常必要的。雖然主權體有立法權,但是它不能賦予自身執(zhí)法權。它需要一個介于主權體和國民之間的中介者,就有了政府。政府是主權者的執(zhí)行人,而非主權者本身。他們從主權者接受命令,并將命令

轉(zhuǎn)達給國民。主權者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意愿限制、改變或收回行政權。

世上主要存在著三種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體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貴族制。結構單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實際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沒有一種政府適用于一切國家,但是一個國家的政府必須與其人民的特點相適應,為了防止少數(shù)人篡奪國家的權力,必須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會,終止一切現(xiàn)有的行政權,讓權力回到人民手中。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約,而是遵守現(xiàn)有的契約。

第四冊則是從實踐的角度對除了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論。寫宗教是國家的基礎,公意是不可摧毀的,應通過投票來表達。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選舉模式。

盧梭是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杰出的政治思想家、文學家。他的《社會契約論》中的“主權在民”一說,就劃分了一個時代?!渡鐣跫s論》是世界政治法律學說史上最重要的經(jīng)典之一。在革命后的長時期里成為資產(chǎn)階級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盧梭的思想對后世的思想家們的理論的形成了重大影響。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篇5)

在《社會契約論》的第一卷里,盧梭得出過這樣一個結論:一個專制的政府要成為合法的政府,就必須讓每一代年輕人都可以自由地決定是接受它還是拒絕它;如果做到這一點,該政府就不再是專制的政府了。

我在想我在決定接受我們的執(zhí)政黨時有沒有選擇的自由,沒有,我都從來沒有奢望過會有,也就無所謂了。但據(jù)說我有選舉的權利,我又在回憶我的選舉權行使的歷史。

從小時開始選什么優(yōu)秀、三好、干部,這些班級內(nèi)的選舉時,我是有表決舉手的權利的,但選的對象多為老師時常在班里表揚的好學生,我也因此得到過實惠:沒做過什么事,但老師常表揚文章寫得好、字很漂亮,也就得過什么優(yōu)秀的,但我自認為自己真不怎么優(yōu)秀來著。印象很深的一次選舉班長,原任班長是個學習成績很好,但不關心他人的女生,全班對些很有非議,于是選舉的結果是該女生下課了。但班主任在選舉后進行了長時間的演講,表述該女生的成績和與眾不同,看著年邁老師的期盼,放學時間已到,沒有任何事能與家里的飯菜香和此時的饑餓感相比,在老師要求下全班又重新投票,女生繼續(xù)當著班長,一波才算了了。

沒有人去懷疑老師的權威,也不可能有人去質(zhì)疑第一次選舉的有效和第二次選舉的拉要票作弊,學生的民意在此可見無力。

再說憲法給的選舉權吧。在高中時,有同學到了18歲,參加過選舉了,據(jù)說投了票的還給點錢什么的,以車費還是以什么名義給,我記不清了,但學生有總比沒有好。問那些被選舉的人他認識不,都不認識,也不了解,反正有多種原因可以決定選擇其中之一:名字好聽一點的,或者性別為男的,或者聽說過的,或者住在同一小區(qū)的,或者一個學校畢業(yè)的,或者……總之,有一個條件正好對上眼感覺舒服就成,至于是不是符合真正的被選舉的條件,道德、知識水平如何,都無關緊要,政府或者有關組織(想象中的公正機構)會幫我們把關的。后來才知道,一切制度的制定時,都要把當政者當成賊來防,而我們忘記了這一點,以為人性本善,漏洞大開,賊也紛入。以至于賊會罵,我不是生來是賊的,還不是體制提供的機會,我只是犧牲品。

說遠了,不過直到現(xiàn)在,我也沒真正按我的意愿行使過選舉權,都是別人畫好的饃讓我點,饃的口味如何,沒有人知道。刑罰中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是不能參政議政,但對于大多數(shù)人而言,剝奪與否結果都是一樣的,所以于他們而言這根本不算處罰。

根據(jù)老盧的觀點,是民主還是專制真的一目了然。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篇6)

我曾經(jīng)覺得盧梭是一個口是心非的人物。之所以給我這樣的感覺,源于他早年的一篇文章《論科學與藝術》。當時第戎學院有獎征答一個問題,即藝術和科學的復興有沒有改善人們的舉止和道德。盧梭的好友狄德羅建議他回答”不“,因為這樣的回答更容易得獎。最后,無論出于怎樣的動機,盧梭在他的這篇征文中,給出的答案是”科學與藝術的復興沒有改善人們的舉止和道德“。

在《論科學與藝術》中盧梭寫到:”在藝術還沒有塑成我們的風格,沒有教會我們的情感使用一種造作的語言之前,我們的風尚是粗俗的,然而卻是自然的;從舉止的不同,一眼就可看出性格的不同。那時候,人性根本上雖然不見得更好,然而人們卻很容易相互深入了解,因此可以找到他們自己的安全;而這種我們今天已不再能感到其價值的好處,就是得他們能很好地掩飾種種罪惡?!?/p>

然而從史料中不難發(fā)現(xiàn),盧梭本人是極愛文學與音樂的。他譜寫過音樂作品,撰寫過音樂理論,希望成為在音樂領域有所作為。他曾寫過一個小文章標題就是《我喜歡音樂》。

盧梭真的是口是心非嗎?如果他是這樣一個人,那么《社會契約論》的真知灼見,又是出于什么樣的動機呢?

盧梭在書寫《社會契約論》前,還寫過一本《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他在此書中將人類的不平等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自然(生理)的不平等,由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或心靈的性質(zhì)的不同而產(chǎn)生;第二類是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起因于一種協(xié)議。第二種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損害別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種特權。

在《社會契約論》里,我認為盧梭其實是針對上述的這兩個不平等,設計出他理想中的公約。

首先,他認為公約可以改變自然(生理)的不平等,他說”公約不是摧毀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與法律的平等來代替自然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吧鐣l約”保全“締約者為目的,使他們不因為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或心靈的性質(zhì)不同,而在現(xiàn)實中遭遇不平等。

其次,他覺得要改變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就要改變過去的協(xié)議方式,”設計一種人類集合體,以用集體力量來保障每一個加盟的個體和他的財產(chǎn)。在這一集體中,個體雖然和整體聯(lián)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聽從自己的意志。“

簡單言之,我覺得盧梭的社會契約,一方面要在自然(生理)方面,成為所有締約者的生存保障。另一方面,要在精神(政治)方面,不干涉?zhèn)€人的意志。

得出這樣的結論后,我覺得再讀《論科學與藝術》就有了一番新滋味。盧梭所處的18世紀法國社會,凡爾賽宮的皇室奢華風氣統(tǒng)領著整個歐洲藝術的發(fā)展。不難發(fā)現(xiàn),盧梭憎惡藝術,明確的說,應該是憎惡皇室精神(政治)統(tǒng)治下的藝術。他說”今天更精致的研究與更細膩的趣味已經(jīng)把取悅的藝術歸結成一套原則了。我們的風尚流行著一種邪惡而虛偽的一致性,每個人的精神仿佛都是在同一個模子里鑄出來的,禮節(jié)不斷地強迫著我們。“而另一方面,盧梭喜愛對音樂與文學的喜愛,則是出自于對樸質(zhì)自然的追尋。他厭惡那些在精神統(tǒng)治下的藝術,他向往在自然中抒情高歌。

于是,我覺得盧梭不是一個口是心非的人。他的藝術觀、政治觀是一體的,它們都來源于盧梭對于社會的整體認識與判斷。

盧梭認識到社會的不平等分為自然(生理)方面和精神(政治)方面。他一方面認為人們不應該在精神方面被統(tǒng)治(藝術不應該被風格、矯飾化),另一方面他認為要用社會契約來改善人在自然(生理)方面的不平等,從而保障人在精神層面能夠崇尚自然。

由此我聯(lián)想到,對于任何一個特定的社會、時代的文化、經(jīng)濟、政治狀況,都是一個不可分隔的整體。特定的經(jīng)濟、政治狀況,導致了特定的文化狀況;而社會對于文化的認識,也必然反映了這個社會對于經(jīng)濟、政治的態(tài)度。

歐洲社會從百科全書式的混亂的18世紀到如今,藝術的面貌已經(jīng)全然改變。概念藝術、行為藝術的當代藝術概念,一次次成為社會思潮的先鋒。我想這藝術面貌改變的背后,是社會的經(jīng)濟、政治狀況的深層變化吧。

我想起一個學景觀設計的朋友,曾經(jīng)跟我抱怨,中國現(xiàn)在景觀設計追求的簡約風格,主要是照搬西方近現(xiàn)代極簡主義的風格。但其實我們特別沒有根基,歐洲從幾個世紀前的繁冗奢華的巴洛克風格,變化到今天的極簡主義,是幾百年的變遷里,一步步走過來的。我們不懂得蘊含在這精煉的簡約線條背后的深刻的歷史,而只是基于風格的簡單模仿。這必然是膚淺而流于形式的。

我覺得這個有些無奈的抱怨,背后實際上反映了當下的社會狀況。我們的國家經(jīng)歷的現(xiàn)代化歷程,其路徑與歐洲是完全不同的。我們在流行風格上對歐美的模仿,體現(xiàn)出的是這背后,在社會政治、經(jīng)濟體制現(xiàn)代化過程中的的全方位模仿。困惑的是,我們作為模仿者,到底要模仿什么。就如我的朋友所說的那樣,我們不懂得蘊含在這精煉的簡約線條背后的深刻的歷史,而只是基于風格的簡單借鑒。這必然是膚淺而流于形式的。所以,在這個意義上,我覺得我們要讀盧梭,不是在尋找一個通往現(xiàn)代化和諧社會的”現(xiàn)成“的契約,而是在讀他的痛苦和掙扎,反思他對社會的整套想法。盧梭告訴我們,社會的公約是基于人的自然(生理)的基本保障,社會公約不能干涉?zhèn)€人的精神(政治)意志。我想這是基礎,不同的社會各自在這個基礎上,根據(jù)其不同的發(fā)展路徑尋找現(xiàn)代化的道路。

那么,我們的社會讀透盧梭沒?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思想有幾分在中國?

我想起前幾天一個朋友從日本回來,聊起日本當下的文化發(fā)展。覺得各種稀奇古怪、甚至亂七八糟的東西,都有人在當做職業(yè)非常認真的弄,而且竟然弄得很好,只要有需求,無論多古怪,都會有相應的東西來滿足(比如為宅男創(chuàng)造的午夜動漫和咖啡廳)。相比之下,中國要保守得多。主旋律藝術的色彩非常濃厚,主流和非主流的意識非常強烈。

雖然這種當下文化上的差異沒有孰對孰錯,但我覺得從中還是能夠體會到,我們的社會還沒有讀懂盧梭。因為如果我們讀懂了,我們的社會有盧梭所述的某種公約,那么我們社會應該會在文化上呈現(xiàn)出沒有主流、非主流之分的狀態(tài)。既然文化是如此,那么社會的其他方面,應該也是吧。

盧梭說:”我們向往自由,但我們帶著鐐銬?!盎蛟S我們應該對這副承載著歷史厚重感的鐐銬,有更深一點的領悟才好。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篇7)

前言:單純的政治講解估計還是能看明白一點的,單純的哲學也是可以假裝看懂的,但是這本政治哲學,就真的是硬著頭皮看下去的,所以下面寫的也是瞎寫的,看著玩玩吧。

書中探究的問題在于:社會到底是基于什么而組建的?生而為人,為什么會放棄諸多的自由選擇成為社會中的一員?這也就是書中所說的自然自由與自然自由。在自然自由中,人沒有任何的限制,任何現(xiàn)在看來非法的例如搶劫或者殺人等都可以隨意進行。而在社會自由中,明顯人要接受社會中各種規(guī)則條款甚至是道德的約束,書中用一句話來形容:人生而自由,卻又時時處在枷鎖之中。

所以問題是,為什么需要放棄自然自由選擇社會自由呢?也就是當你在自然自由狀態(tài)下遇到了一些問題無法解決,此時不改變就會走向滅亡,而改變的方式就是大家聯(lián)合起來形成一種合力。所以基于此得到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就是:要找到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夠充分運用合力來護衛(wèi)和保障每個參與者的人身以及財富,且這一結合中的每個與全體相聯(lián)合的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同以往一樣自由。

那么這樣的協(xié)作就會出現(xiàn)一個問題:每個人到底應該付出什么,能夠得到什么呢?付出和收獲是否是均等的?這也是社會契約中非常關鍵的一環(huán),即:每一個參與者和他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zhuǎn)讓給集體。付出了所有才能獲得所有,只有集體中的每一個人都付出了自己的所有,這才是一個完善的集體。

付出所有(也就是廣義上的自然自由)才能獲得來自集體的社會自由以及由社會帶來的他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對所有權的界定是社會集體中非常核心的一項權力,因為在自然社會中,是不存在一個規(guī)則去界定到底什么是你的什么是別人的,而且你的東西別人不能搶。所以哪怕人本身就存在生理上的不平等,在對所有權的保障這一點上,大家都是平等的。

那么這樣的集體是如何進行管理的呢?又怎么看待管理者以及管理團隊。我們在講管理者和管理團隊的時候,要明確他們有的只是執(zhí)法權,其實也就是人民授權他們按照已定的規(guī)則監(jiān)督人民的行為。這里面最關鍵的立法權是社會主體(也就是全體人民)本身才能行使的權力。社會主體創(chuàng)建各式法律之后才有了管理團隊的存在,管理團隊和管理者本身就是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才組建的。一個國家的生存依據(jù)的也是立法權。

最后提一個有意思的說法,如何從社會契約的角度論斷當出現(xiàn)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那么少數(shù)者為什么依然是自由的呢?(一個人怎么能夠被迫遵守那些不屬于他的意志,而又是自由的呢?)這里我們認為人成為社會中的一份子,就認為他同意需要基于社會產(chǎn)生的法律或者公意。我們在進行討論的不是誰的觀點更加的正確,而是到底哪個觀點才是正確的公意?;谏贁?shù)服從多數(shù)得到的也是公意,既然是公意作為社會中的一員就需要服從。因為本身個人意志和公意就存在差別,那么少數(shù)者失敗,也就是意味著你以為的公意并不是實際的公意,所以這其實是合理的。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篇8)

我認為“公意說”是《社會契約論》全書的核心。我曾在《談公意》一文中,將盧梭的公意、眾意、私意和黑格爾的普遍、特殊、個體作了比較研究。盧梭在第三卷第二章《論各種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則》中有一段話對這三個概念解釋得非常清楚。他說:“在行政官個人的身上,我們可以區(qū)別三種本質(zhì)上不同的意志:首先是個人固有的意志,它只傾向于個人的特殊利益即私利;其次是全體行政官的共同意志,惟有它關系到君主的利益,我們可以稱之為團體的意志,這一團體的意志就其對政府的關系而言則是公共的,就其對國家的關系而言則是個別的(即眾意),政府構成國家一部分,國家指執(zhí)政者和人民全體。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權者的意志,這一意志無論對被看作是全體的國家而言,還是對被看作是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這里所說的私意、眾意、公意一目了然。盧梭說的公益永遠應該是主導并且是一切其他意志的規(guī)范,也容易理解。困難的是如何來確認公意?這實在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張奚若在他的《社約論考》中說:“公意是以公利公益為懷,乃人人同共之意。而眾意則是以私利私益為懷,為彼此不同之意。所以公意是私意之差,而眾意是私意之和?!睆埵纤闶綄⒐獗硎鰹橥耆懦揭?,僅以剩下的純粹為公利公益的共同意志為內(nèi)容,這是接近盧梭的原旨的。盧梭的公意正如黑格爾的“總念的普遍性”一樣,這個普遍性將特殊性與個體性統(tǒng)攝于自身之內(nèi),從而消融了特殊性與個體性的存在,變成了純粹抽象。有一位令人尊敬的思想家揚言,如果我把個人所具備的一切和所做的一切稱為A,那么這個A產(chǎn)生于a+x,其中a包括這個人所受到的外界影響,即國家、人民和時代對他的影響,x則代表他自己的特征,他的自由意志的產(chǎn)物。在a的影響下,x消失了。這樣,個人不過是國家和時代精神中一個微不足道的零件而已。他不具備個性,但能反映這種集體精神。有人強烈反對這種說法,堅持認為:不論消失的x多么微小,它具有無限的價值,從道德和人性上考慮,它本身就是價值。這可以借用來作為對特殊性、個別性消融在普遍性中的公意說的一種批判。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篇9)

《社會契約論》全書分為四卷。依據(jù)伏漢(C·E·Vaughan)本的注釋,第一卷討論的是人類怎樣由自然狀態(tài)過渡到政治狀態(tài),以及公約的根本條件是什么;第二卷討論的是立法;第三卷討論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則是繼續(xù)討論政治法,并闡明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我在寫作本文時閱讀至第三卷第一章,以下就這已閱讀過的半部書來談談自己的感受。

盧梭在第一卷里便開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這一觀點。他認為奴隸制是很荒謬與不可思議的,因為沒有一個擁有健全理智的人會去無償?shù)胤瞰I自己。同時他駁斥了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從戰(zhàn)爭里籀引出奴役權的觀點:他認為戰(zhàn)爭只能是國與國之間的一種關系,一國的成員為了摧毀敵國而殺死敵國的成員,而一旦當對方放下武器投降后,就不再是敵人了,于是別人也就不再對這些投降的個人再握有生殺之權。所以那些認為在戰(zhàn)爭中能夠以別人的自由來贖取對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在論述完以上這些觀點后,盧梭提到了這本書最核心的一個論點,即存在著一個社會公約。對這個社會公約,盧梭認為是與“人生而自由”的觀點相一致的.。人們在簽訂社會公約后并未改變其自由的本質(zhì),而是將原有的自然屬性的自由轉(zhuǎn)化為了社會屬性的自由。何謂自由?盧梭的原話是“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guī)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贊同這一看法:當人類在原始社會憑著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動時,并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盧梭談到的“天然的自由”;而當人類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過自己的意志來給自己設定一個限制并加以遵守時,這時的人類才是真正獲得了自由。那是一種可以完全掌握自身的欣喜,是為了人類不再是被原始欲望驅(qū)動的動物的歡愉。

當然,盧梭似乎在這個問題上也存在一些認識的矛盾。在本書第三卷第一章里他寫到:“國家越擴大則自由就越縮小”。照我看來,這似乎是又走到自己的對立面去反認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這也許是個悖論,因為人們真的很難去界定自由與不自由的界限,這也是數(shù)百年來思想家們爭論的緣由。

盧梭很推崇公意,他甚至認為公意是絕不會犯錯的。我在最初閱讀時就感到很困惑,覺得這樣“迷信”公意會釀成“多數(shù)人的暴政”??杀R梭先生之后就給出了解釋,他認為公意不是眾意,兩者有很大的區(qū)別——公意只著眼于公共利益,而眾意則是指著眼于私人的利益。這樣我們就可以理解,公意并不會造成“多數(shù)人的暴政”,因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至于如何表達公意,盧梭認為最好是國家內(nèi)沒有派系的存在,如果難以實現(xiàn),那么退而求其次應該盡可能繁殖派系數(shù)量并防止它們之間的不平等。在我看來,這是至關重要的一個道理,即一切的民主自由建立的基礎應該是制衡。

我以前對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選舉就是民主。但事實上,在某一個集團特別龐大的情況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個集團的意志。這種個別意志就會掩人耳目地成為了公意,并且對全體成員施以影響。這樣的情況下,民主只不過是幌子,而絲毫沒有給人們帶來實質(zhì)的好處。所謂制衡,則是能讓少數(shù)派、能讓所有人發(fā)出聲音,能像盧梭說的那樣,防止一個集團獨大。當各種意見繽紛多彩匯聚在一起,這時候再全面加以考慮,才能夠真正得到公意。這個過程顯然耗時長久工作量巨大,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國家為什么辦事效率不高難以“集中力量辦大事”的關鍵所在。

盧梭先生還談到了法律,他認為法律即公意的行為,也就是說法律就是公意的具體表現(xiàn)。至于立法者,盧梭認為那應該由一位(或許是幾位)“非凡人物”來擔任。他不贊同號令法律的同時還號令人。所以照我看來,在我們國家,國務院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力來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是不應該稱其為法律的。因為那不是公意的體現(xiàn),難以貫徹公正的原則。而反過頭來看我國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國人大法工委來進行的,但是制訂過程中卻存在國務院各部委的力量角逐。一部法律的最終誕生,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內(nèi)容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擾,這里面體現(xiàn)的也不是公意,而是政府中的部門利益。

在第二卷里,盧梭先生花費了很大的篇幅去論述人民。針對之前對立法者的論述他進行了補充,他并不認為立法者單純從“好法律”的角度去立法,而更應事先考察他要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們是否適宜接受法律。他說:“大多數(shù)民族,猶如個人一樣,只有在青春時代才是馴服的;他們年紀大了,就變成無法矯正的了。當風俗一旦確立,偏見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險而徒勞的事情了”,我們中國最引以為自豪的即我們是千年文明古國,殊不知這綿長的歲月里我們亦是積累下了無數(shù)的偏見。時至今日,我們再想要拋開歷史的包袱重建一個民眾能夠接受的全新法律體系,恐非易事。

在第九章論人民(續(xù))里有這樣一段話:“距離愈遠,行政也就愈發(fā)困難,正好像一個杠桿愈長則其頂端的分量也就會愈重。”盧梭之后還提到了同一個法律難以適用于不同的地區(qū),人民會對自己龐大的國家里那些永不見面的陌生同胞公民們?nèi)狈Ω星椤N液苷J同盧梭的這一觀點。在我看來,中國的國土面積如此廣闊,各地的風俗習慣又各不相同,既然我們可以設置民族自治區(qū)、自治州乃至自治縣、鄉(xiāng),為什么不可以推行聯(lián)邦制來賦予地區(qū)以更大的自主權呢?我依稀記得有人說中國若是推行聯(lián)邦制,那國家馬上會肢解崩析。這是種完全沒有理論依據(jù)的看法,當初推行改革開放政策時還有人提是資本主義復辟,而今我們再去看這樣的論調(diào),是否顯得可笑呢?其實這樣的討論早在清末民初便存在,當時關于“聯(lián)省自治”的思想以及廣東陳炯明的民主聯(lián)邦制方案,都屬于這其中的內(nèi)容。我并沒有對這一問題有更深入的思考,但對這樣的想法提出感到很欣喜,這似乎為解決中國目前的問題提供了一條全新的道路。

盧梭的觀點亦有我不以為然的,譬如他對“好政府”的論述。他說“在其治下公民人數(shù)繁殖和增長最多的,就確實無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為這種看法未免過于片面。因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盧梭是認為公民、人民、臣民、主權者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這樣,僅以盡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數(shù)量那么作為政府的基本職責,那政府實在是太輕松了。除非將公民這一概念嚴格定義,認為其所指的應該是具有社會擔當、明確個人權利義務并能積極參政議政的個體。一個國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養(yǎng)和吸引進入盡可能多這樣的人,那才算是一個好政府。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篇10)

我以前對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選舉就是民主。但事實上,在某一個集團特別龐大的情況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個集團的意志。這種個別意志就會掩人耳目地成為了公意,并且對全體成員施以影響。這樣的情況下,民主只不過是幌子,而絲毫沒有給人們帶來實質(zhì)的好處。在民主的問題上,盧梭在書中主要是對直接民主進行分析說明,這里我們暫且先不談盧梭觀點里對于間接民主認識的局限性,我們僅僅從盧梭對于直接民主的描寫和盧梭對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盧梭對于民主有著先進的認識和獨到的見解。所謂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過直接

參加政治活動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物的民主方式,這是民主產(chǎn)生的最初形態(tài),也是一種最易于被人所認知的民主。盧梭在書中對于民主制有這樣的描述: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shù)人統(tǒng)治而少數(shù)人被統(tǒng)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盧梭對于民主的認識是很現(xiàn)實的。

盧梭認為一個完全的民主國家是不可能出現(xiàn)的,盧梭的民主觀點與雅典民主實踐中體現(xiàn)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進性在于對人的民主權、法治、權力制約、公民意識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國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對于大國平民的民主認識。那些基本原則或理念一步步發(fā)展成為了今天民主建設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礎,尤其是人民主權原則對近現(xiàn)代民主作出的貢獻是根本性的。現(xiàn)實中的代議民主制,雖然能夠基本切合當今的的社會經(jīng)濟條件,但依然存在著種.種不足,盧梭在書中就指出代議制只能代表“眾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眾意只是諸多個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確的,而公意則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確并且不可摧毀的。

如果說現(xiàn)代的代議制民主對直接民主制是一個進步的話,它也仍然是在繼承了盧梭的基礎民主理論,只是通過變換民主的實現(xiàn)形式,從而使民主運作更加切合實際,以此彌補直接民主的實行上的不足。盧梭的民主理論的積極意義是勿庸置疑的,從盧梭的書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的理論實際上也代表了人類對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們認識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沒有盡頭的。真正的民主是極難成功實現(xiàn)的,我們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論基礎上結合實踐不斷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輝最終籠罩人類社會。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篇11)

如果說人生而自由平等是貫穿全書的一條線索的話,那么全書的另一條線索便是突出了人民的主體地位和人民的力量。

人民是社會契約的締結者,社會契約所組成的集體就是國家;人民的意見在分歧、沖突后協(xié)商的結果我們稱之為公意。人民有締結約定的自由,自然而然地,也就有解除約定的自由。國家由于是人民讓渡自己權力而形成的,那么國家的權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權利。從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權利去行使國家的權力,因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權利,只不過是由于社會契約,人民才將這些權力讓渡給了國家而已。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二卷·第六章“論法律”中這樣談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對象的普遍性的統(tǒng)一。”該怎么理解這句話呢?由于社會契約的性質(zhì),法律只能由全體締約者規(guī)定,這體現(xiàn)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于法律是全體締約者所制定的,則它適用的對象從來不會是特定的一個人,而是全體締約者,這體現(xiàn)了法律對象的普遍性。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盧梭看來,不僅立法權屬于人民,而且法律也平等地適用于每個締約者。

至于政府,盧梭在第三卷·第一章“政府總論”中說:“國家是由于它本身而存在的,則政府只能是由于主權者而存在的?!蔽覀冊谶@里應當明確政府的建立只是為了協(xié)調(diào)人民與主權者之間的關系,政府“負責執(zhí)行法律,并維持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也就是說,政府只是一個“中間體”,也就只是一個執(zhí)行機關。政府只是主權者進行統(tǒng)治的工具,而國家則是由于人民通過約定而建立起來的社會集團。

由此看來,人民不僅享有國家的全部權利,而且沒有任何人可以替代人民本身來行使這些權利。因為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無窮的。

以上三個部分是我對《社會契約論》一書中幾個觀點或思想的一些簡單的總結。下面我將對本書中的一些觀點加以分析和論證。

我們知道任何一個人只要生活在社會中,其一言一行,必然會打上時代的烙印。盧梭也是這樣,由于受時代和階級的局限,他在有些問題的看法上也會有所偏差。我在仔細研讀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一書后,對書中的一些看法不敢茍同。以下是我的一點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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